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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

  為明確職工相關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

  一、用人單位在以下法定節日,應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節放假3天;

  (三)清明節放假1天;

  (四)勞動節放假1天;

  (五)端午節放假1天;

  (六)中秋節放假1天;

  (七)國慶節放假3天。

  其他節日假期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3天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用人單位批準,可給予3天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五、探親假的享受人員范圍、休假安排及標準等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女職工生育,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享受80天的獎勵假,男職工享受15天的陪產假;在子女3周歲以內,父母(男女職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兒假。

  鼓勵各地、各用人單位探索實施更加彈性、方便夫妻雙方照顧嬰幼兒的生育休假制度。

  七、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60周歲的,其子女(職工)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療的(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其子女(職工)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15天的護理假。獨生子女在廣東工作,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職工)休護理假。

  八、職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九、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獎勵假、陪產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育兒假、護理假可以按規定拆分安排,原則上不超過2次。

  前款規定的假期內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

  十、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號)等規定執行。

  職工在職死亡,從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由死亡時所在用人單位參照人社部發〔2021〕18號文規定標準支付。死亡時所在用人單位存在應參保未參保情形的,應當以未參保年限參照人社部發〔2021〕18號文規定標準支付撫恤金。

  職工在職死亡,曾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存在應參保而未參保情形的,職工家屬可以參照上述標準,按規定要求相關用人單位賠償撫恤金損失。

  離休人員的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鼓勵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給予職工優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

  十二、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十三、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人社部發〔2021〕18號文件

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及其遺屬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

  第三條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四條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第五條撫恤金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第六條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記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

  第七條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由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并支付遺屬待遇。退休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第八條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條件的,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已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并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死亡的,其遺屬不再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第九條參保人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為其死亡時間,其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待遇。被宣告死亡參保人員再次出現的,已領取的遺屬待遇應予退還。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對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至本辦法施行前死亡參保人員的遺屬尚未享受遺屬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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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10-0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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