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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繞路回去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算工傷嗎?

  王大永是天福物業公司員工,在公司從事安保工作,工作時間為早7點至晚7點,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工作崗位距離宿舍直線距離200米,平時可以從公司院內直接回宿舍。

  2020年4月8日6時30分左右王大永下班從公司院外繞行回宿舍,19時18分行至濱海新區臨港經濟區渤海26路與海河道交口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大永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王大永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20年6月17日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王大永當天未按照慣常下班路線回宿舍,無正當合理理由繞路回公司宿舍,不屬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家屬不服,提起訴訟。

  人社局意見:王大永選擇了一條用時最長的路線繞路回去,不符合一般人慣常行走路線習慣,相應增加了危險性

  人社局答辯認為,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一般來說,路線可以聯系到迅速便捷、或者費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

  本案中,王大永的家屬雖主張事發當日因有項目在公司內做探傷(因探傷有輻射,對人體有害,故不能從公司院內通行),故王大永選擇了繞行。但經調查了解,王大永下班時間在探傷開始之前,探傷開始前公司院內可自由通行;

  其次,通過路線圖不難看出,即便在探傷開始后,從院外回宿舍的路線也有很多條,而王大永卻未沿著公司院外的左右兩條路回宿舍,而選擇了從東門出發后向左沿渤海28路經海河道回宿舍,相當于選擇了一條用時最長的路線繞路回去,不符合一般人慣常行走路線習慣,繞行海河道也增加了主路的距離及經過紅路燈的路線,相應增加了危險性。王大永下班后繞路回宿舍的行為并不符合一般邏輯,不具備合理性,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所述的情形,亦不符合第十四條其他情形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審判決:就算繞行廠區外2條路線,步行也就13-14分鐘,但王大永路途用時將近一小時,不屬合理時間及合理路線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死者王大永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屬于合理時間,是否具有合理正當的理由繞路回宿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死者王大永工作崗位距離宿舍直線距離僅200米,平時下班可選擇在場院內直接回宿舍,因有工程項目可能會有輻射,故王大永繞行院外道路,但其應當選擇其他較合理及比較安全的路線回宿舍,王大永可選擇的繞行廠區外路線:

  1、自單位保安室步行出廠區東門右轉沿渤海28路右轉至黃河道再右轉至渤海26路經廠區到宿舍,正常用時約為13分鐘;

  2、由單位保安室步行出廠區東門左轉沿渤海28路左轉涇河道再左轉至渤海26路,經廠區西門到宿舍的正常時間為14分鐘左右。

  但事發當天王大永選擇的路線為具有紅綠燈且車輛較多的路線。王大永下班時間為18時30時分左右,事故發生時間為19時18分,路途用時將近一小時,故不能認定王大永事故發生時在下班的合理時間及合理路線,人社局認定事實清楚準確。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在外打工壓力大,選擇一條較長的道路回宿舍,通過走路觀賞沿途綠化風景來舒緩釋放壓力存在合理性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理由為:

  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員工下班后必須返回宿舍的路徑,也就是說員工選擇其它路徑返回宿舍不僅是合法合理的,而且是有完全自主權的;

  對于一個獨自長期在外打工的員工,長時間面對枯燥的工作、生活自然會產生一些壓力,在沒有其他娛樂活動和釋放壓力辦法的情況下,具有完全自主權的員工通過走路觀賞沿途綠化風景來舒緩釋放壓力,因而選擇一條較長的道路返回宿舍是存在合理性的;

  死者選擇的道路并未脫離死者生前的工作、生活范圍,一審法院僅從事發后被上訴人的認知標準予以判斷“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沒有結合死者生前選擇的自主性、合理性予以分析判斷,有違客觀公正。

  二審判決:上訴人未能就選擇非常規路線回宿舍作出合理解釋,法院雖深表同情,但無法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王大永發生案涉交通事故時,其所行路線是否為下班合理路線,本案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予以認定工傷。

  經審查,人社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事故發生時王大永的下班路線不屬于合理路線,一審判決對此進行了詳盡闡述,本院認同,不再贅述。對此,上訴人雖提出異議,但未能就王大永選擇非常規路線回宿舍作出合理解釋,故本院雖對王大永發生的交通事故深表同情,但不能采信上訴人主張的王大永系在合理下班路線發生交通事故的觀點。

  綜上,被上訴人認定王大永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1)津03行終124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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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10-2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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