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蘭,女,于1970年11月26日出生。
2019年7月28日,張小蘭入職天地公司從事保潔工作。
2022年2月19日,張小蘭在工作中受傷。張小蘭自入職至受傷時,公司未為張小蘭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繳納社會保險費。
2022年3月10日,張小蘭申請仲裁,請求確認2019年7月28日至今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以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通知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請。
張小蘭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判決:勞動關系終止應以勞動者是否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準,故到受傷之日都屬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對自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間(小編注:即滿50周歲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并無異議。但公司辯稱張小蘭已于2020年11月2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此后雙方的工作關系性質應系勞務關系。故本案爭議焦點應為張小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其與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依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之規定,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的,應該退休。據此規定,五十周歲為女工人退休的法定年齡。
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標準應為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并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另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可見,勞動關系終止應以勞動者是否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準。
本案中,張小蘭自2019年7月28日入職起一直在公司處連續工作至2022年2月19日在工作中受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公司一直未為張小蘭繳納社會保險費,張小蘭亦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院認為,在張小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公司未依法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繼續留用張小蘭工作,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張小蘭與公司自2019年7月28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以“勞動關系終止應以勞動者是否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準”為由,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是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之后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但不影響工傷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公司與張小蘭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認定。
關于勞動合同的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具備五種具體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中包括“(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這一具體情形,同時又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時,也引發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規定的具體情形均同等產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該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規定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并不產生矛盾沖突。
本案中,張小蘭在2020年11月25日年滿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此后,公司繼續對張小蘭用工直至2022年2月19日張小蘭受傷,該期間的用工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勞務合同。
張小蘭起訴確認勞動關系的目的是為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非只有“勞動關系存在”這個唯一前提條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是對不存在勞動關系情況下原用人單位對用工中發生事故傷害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特殊規定。
所以,張小蘭在為公司進行保潔工作中受傷,公司對受傷的事實予以認可,雖然雙方不是勞動關系,但張小蘭仍可以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上述規定向公司主張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張小蘭在入職公司處之前并未建立社會保險賬戶亦未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即便公司自與張小蘭勞動關系建立后給繳納社會保險費,張小蘭在達到退休年齡時也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所以,張小蘭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非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造成。
一審法院以“勞動關系終止應以勞動者是否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準”,進而因張小蘭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即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至2022年2月19日,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二審判決雙方僅在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號:(2022)遼02民終6348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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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0-23 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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