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勞動仲裁不受理社保問題?簡單來說,補繳社會保險費屬于行政行為,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執法單位。具體來說,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行使專屬管理權、監察權或處罰權。因此,補繳社會保險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應當向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尋求救濟,如向社會保險征收管理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的決定符合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但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按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這種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例如:員工在某單位工作了十幾年,但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退休時員工拿不到退休金,員工可依據上述司法解釋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承擔退休待遇。
那社保問題怎么維權?
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行為怎么處理呢?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正常、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征收管理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經濟等損失,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除未參保而引發的追索相關保險待遇情形之外,如果勞動者僅就社保未繳、未足額繳納爭議而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勞動仲裁請求,上海各級勞動仲裁委立案窗口當場就會告知不予受理;如果與其他仲裁請求事項一并申請仲裁,那么該事項仍不予受理。但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會告知勞動者救濟途經,告知勞動者有權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解決。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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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1-01 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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