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5日,韓某入職某貿易公司擔任管理崗人員,雙方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
2023年7月21日,正在休年休假的韓某接到公司負責人電話,稱公司欲將其從管理崗調整到銷售崗,原薪酬不變、外加銷售提成。韓某不同意,雙方協商無果。7月26日,韓某致電公司負責人,提出既然調崗協商不成,那就意味著公司沒有自己的崗位了,自己要辭職。公司要求他在第二天休假期滿后返崗協商。但次日韓某并未返崗,且一連3個工作日都沒回公司。8月1日,公司以韓某曠工3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韓某則提出,公司調崗已是違約行為,自己有權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辭職,辭職屬于事出有因,并沒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不予理會,韓某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結果
仲裁委駁回了韓某的請求。
案件分析
對于韓某所說“雙方調崗協商不成,選擇離職事出有因”的說法,缺乏事實依據。根據案情,公司與其協商調崗時,并非無崗,公司還提出讓其假期屆滿返崗后再行協商。因此,韓某的辭職理由并不存在。
而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要辭職,需以書面形式提出,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在30日內答復,勞動者才可自行離開。本案中,韓某是口頭辭職,而非書面形式,且在公司尚未允許他立即離職的情況下就擅離崗位,這一行為構成曠工,公司有權以韓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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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1-28 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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