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了一份名為《關于規范辦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文件(簡稱《意見》)。這個《意見》明確了法院和檢察院在處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時應遵循的程序。
為了更好地實施這個《意見》,最高檢在征詢了最高法的意見后,編制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典型案例》。這個案例集旨在幫助各級檢察機關高質量地處理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提高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處理質量和影響力。
其中,案例8《秦某奎與某建設工程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特別值得關注。這個案例涉及到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治療費用中,勞資雙方應該如何承擔的問題,對用人單位和司法實踐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以下是對這個案例的簡單概述:
秦某奎從2018年4月開始在某建設工程公司位于重慶市石柱縣的項目中做木工工作,公司為他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同年8月6日,秦某奎在工作中受傷,隨后在石柱縣人民醫院接受了治療,共住院三次,總計65天,醫療費用共計73065.77元,已由公司支付。在第一次住院的31天里,由秦某奎的家屬照顧;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期間,公司請人護理并支付了相關費用。此外,公司還支付了秦某奎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共32000元。
經過一系列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秦某奎被認定為工傷八級傷殘。2019年12月,秦某奎申請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一審和二審判決中,法院對秦某奎的請求進行了部分支持。
然而,秦某奎對二審判決不滿,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又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申請監督。經過調查,檢察院發現公司在秦某奎受傷后30日內未申請工傷認定,導致秦某奎第一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和其他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此外,對于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和住院服務標準而未獲報銷的7206.25元治療費用,由于公司未能證明秦某奎存在不合理或過度醫療的情況,這部分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最終,檢察院在2022年1月17日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收到建議后啟動再審程序,并在2022年8月27日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院的監督意見,要求公司支付秦某奎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這個案例的意義在于,法院和檢察院在處理涉及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件時,應深入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準確適用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也提醒用人單位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確保工傷職工能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在處理超出“三項目錄”的醫療費用問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分對待,原則上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考慮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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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2-21 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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