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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電工證入職已超12年,公司還能以欺詐為由解雇嗎?

  王大于2008年4月2日入職,工作崗位為電工,月平均工資為5156.50元。

  王大入職時填寫的職位申請表中履歷數據檢驗一欄的技能證明處填寫了“大專、電工證”。

  2020年12月29日,公司查明王大提供的電工證是虛假的,依據規章制度第六節第96條“禁止有欺騙領導/公司的行為或向公司提供虛假材料”對王大作出辭退處理。

  王大確認其入職時提供的電工證為虛假的,但主張他已在公司工作12年,勤勤懇懇,實際工作表現符合公司的職位要求,并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足以證明他是能勝任電工工作。而且電工證應公司要求每年上繳審核,公司未提出異議,應視為沒有問題,公司構成違法解雇。

  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公司認為每年都要求王大提交證件審核說明公司系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這屬于安全生產的需要。公司在對集團內部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進行了統一查詢,發現王大從來未辦理過電工證,公司已對含王大在內的未辦理相關特種作業證四人進行了解雇處理。

  王大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4069元,仲裁委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裁決:公司支付王大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4069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王大提供虛假證件,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第三章第六節辭退及扣分第96條規定,禁止有欺騙領導/公司的行為或向公司提供虛假資料,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本制度進行績效扣分,并且本公司可以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主張前述規章制度有經過培訓以及公示,對此提供了培訓簽到評估表、培訓教材、扣分通知單及警告書、工資單為證。

  對此本院認為,結合公司提交的規章制度、培訓簽到評估表、培訓教材、扣分通知單及警告書、工資單,以及王大陳述可知,公司曾對王大進行多次培訓,雖培訓簽到評估表的培訓內容顯示為自編,未明確注明為規章制度,但根據公司針對王大的歷年來的扣分記錄,以及王大庭審中關于扣分情況的陳述,足以證明王大對公司處的規章制度系知悉的,且并清楚應予以遵守。故對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本院予以認可。

  特種作業人員須取得相應資格方能上崗作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強制性規定。電工屬于特種作業,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王大崗位為電工,王大入職時明確表示持有電工證并向公司提供,后公司每年均要求王大提供電工證予以審核,足以證明取得電工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系王大上崗的必備條件。王大故意提供虛假的特種設備作業證,且該特種設備作業證屬于作為電工的王大如實說明義務范圍內,因此,王大的行為構成欺詐。公司未審核信息真實性不影響王大欺詐的認定。

  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有欺騙領導/公司的行為或向公司提供虛假資料,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本制度進行績效扣分,并且本公司可以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王大提供虛假證件,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王大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王大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4069元。

  提起上訴:即使我提供假證,對勞動合同效力應有一個合理期限,有相同案例認定了企業解雇違法

  王大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主要理由如下:

  1、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公示程序應當合法,公司《規章制度》無效,公司依據無效的《規章制度》處罰勞動者,明顯屬于違法行為。

  2、即使我提供虛假電工證,對勞動合同效力應有一個合理期限,不宜在勞動關系持續很長時間后仍作為勞動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事由。公司作為大陸的有名的大型外資企業,此系其明顯缺乏社會責任感的表現。相關判例支持了勞動者的賠償請求,案號(2016)蘇05民終7008號,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勞動者的觀點,認定企業解雇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兩個案件基本事實相同。(小編注:員工上訴理由中提到的案例高院再審判決已反轉,參見:員工學歷造假是否能在入職近10年后成為解雇理由?

  二審判決:王大無證上崗違反法律規定,提供虛假證件的行為違法誠實守信原則,公司有權解雇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違法解雇王大。

  首先,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雇王大。王大認為《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違法,未經過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不能作為公司解雇的依據。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規章制度》、培訓簽到評估表、培訓教材、扣分通知單及警告書、工資單以及雙方的陳述可知,可以證明其對王大進行過培訓及曾依照《規章制度》對王大進行過處罰,由此可知王大知悉上述《規章制度》的內容。現有證據不能顯示王大知悉制度內容時曾提出過異議。此外,《規章制度》即便未經過民主程序,但是公司解雇王大所依據制度條款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且已向王大告知,應屬有效條款,可以作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其次,歷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均有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電工證屬特種作業操作證中的一種,電工證是從事電工崗位的資格準入許可性證件。王大從事電工崗位,其在入職以及公司每年審核時提供虛假電工證,直到離職時仍未取得電工證。因此,王大無證上崗違反法律規定,其提供虛假證件的行為違法誠實守信原則,屬于《規章制度》第六節第96條“禁止有欺騙領導/公司的行為或向公司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同時也會產生安全隱患,給公司正常生產運行帶來一定的影響。故公司有權依據《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解雇王大。

  最后,雙方確認公司未成立工會,因此王大以解雇程序未通知工會,而主張解雇程序違法,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1)粵19民終14223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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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1-2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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