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6月7日,王大路入職位于北京的一家影業公司,擔任經紀總監職務,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并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即從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試用期間工資為每月2萬元人民幣,轉正后的月薪則為25,000元。
同年8月30日,雙方又簽訂了試用期延長協議,將試用期延至2021年12月6日,共計延長三個月,在此延長期限內,王大路的工資調整為每月25,000元。
直至2021年11月17日,王大路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
離職后,王大路主張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并要求賠償金75,000元,理由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公司與其約定了兩次試用期。他出示了《試用期延長協議》以證明這一事實。
對此,公司反駁稱雖然第二次延長了試用期,但在此期間已經按照轉正工資支付,并不存在需支付賠償金的情況。
此案經歷了勞動仲裁及一、二審和再審程序。
一審法院審查認為,鑒于公司承認與王大路延長了三個月試用期且轉正工資標準為每月25,000元,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應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因此判決公司向王大路支付75,000元賠償金。
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裁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僅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本案中約定的兩次試用期明顯違反了法律對試用期次數的限制。盡管公司在二次試用期內按轉正工資發放待遇,但這并不能作為突破法定試用期次數限制的理由。故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關于公司應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的判決。
至2023年6月14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公司仍不接受判決結果,遂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高院最終判決指出:公司設定的二次試用期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以試用期滿時的月薪標準,支付已履行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的賠償金。
高院進一步闡明,《勞動合同法》明確禁止同一單位對同一勞動者重復約定試用期。本案中,自2021年6月7日開始,公司與王大路先后約定兩個試用期階段,這明顯違背了法律關于試用期次數的限定。
公司辯解稱其雖兩次約定試用期,但總時長并未超出六個月的法定上限,并且在第二個試用期內給予了王大路轉正后的薪資待遇。法院認為,試用期制度旨在通過有限期限內的相互考察,保障勞資雙方權益,降低風險成本,提高員工素質與企業競爭力。因此,對于試用期的執行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范,確保勞動者的就業選擇權不受損害,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隨意解聘員工。即使公司在第二次試用期內給予王大路正常轉正后的工資待遇,但在其他勞動條件上可能存在的差異仍會損害到王大路的合法權益。
經核實,公司在2021年11月17日終止了與王大路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超過第一次約定試用期的時間段為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1月17日,共兩個月零11天。據此,公司應支付給王大路的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數額應為59,166.7元,而非原審判決中的75,000元。
綜上所述,高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了最終判決,要求公司向王大路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59,166.7元。
案號:(2023)京民再132號(注:文中當事人名稱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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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2-27 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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