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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一方蓋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企業商務活動中,糾紛與訴訟的頻發,往往源于一線商業人員對法律知識與證據意識的匱乏。以追求“快速成交”為主導的市場環境,容易導致操作上的疏漏與遺漏,例如:合同未能取得對方簽章,或己方已蓋章但對方未予回傳,這些情形在匆忙間被忽視,潛藏了后續的風險隱患。

  那么,僅一方簽署的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為解答此問題,我們通過分析兩起實際案例,探尋司法實踐的裁決依據。

  案例一:(2016)粵0403民初2659號

  2016年7月23日,原告(買方)在中介人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字,并支付誠意金人民幣5萬元。合同約定原告通過中介購入涉案房產,總價為人民幣118萬元,款項分期支付給被告。然而,該合同賣方簽章處為空白,無人簽字。同年10月8日,被告退還誠意金。原告據此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

  裁判要點:法院認為,鑒于合同未經被告簽字,且原告未能舉證其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并獲被告接受,故認定合同未成立且未生效。此處,誠意金僅表明原告購房意愿,而非合同成立的證據。

  案例二:(2021)粵1971民初6634號

  原告租賃被告的商鋪。2020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一份已加蓋公章的《租賃合同》。原告支付履約保證金及三個月租金,并依約完成商鋪交接手續,隨后開始裝修。受疫情影響,原告經營困難,于同年11月25日致函被告,稱未收到正式《租賃合同》,請求退還已付費項。被告堅稱合同已成立,雙方遂對簿公堂。

  裁判要點:盡管被告未能證明已將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交付原告,但鑒于被告已于11月1日將租賃物業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已實際裝修并支付了履約保證金及租金,雙方已按照合同實質履行各自義務,故法院判定《租賃合同》已成立。

  法律顧問實務指引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書面合同的訂立與生效通常經歷以下三個階段。結合上述案例,參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可知,通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蓋章,即構成合法有效的合同。然而,即便合同僅有一方簽字或蓋章,若能通過實際履行行為予以證明,合同仍可成立。

  因此,面對合同對方未簽字(蓋章)的情況,企業可通過以下途徑證明合同成立生效:

  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證明對方已接受履行。

  總之,企業在經營交易過程中,應確保與對方及時簽署書面合同,明確權責劃分。若發現對方未簽署合同,應及時催簽并要求回傳。此外,企業應系統整理合作項目中實際履行的證據材料,如買賣合作中的對賬單、交貨驗收單,產品加工或工程承攬合作中的項目進度驗收記錄,以及其他含有對方簽字或蓋章、確認項目內容的往來郵件、函件等,用以佐證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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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4-2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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