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為某公司職員。2022年8月1日上午10時,霍某在搭乘公司提供的通勤車輛返回家中途中,不幸突發疾病昏迷,隨后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
次日凌晨1時15分,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確認霍某因腦干出血導致死亡。
同日,醫院另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詳細列明霍某的病情包括:1.腦干出血;2.枕骨大孔疝;3.中樞性呼吸衰竭;4.循環衰竭;5.左側基底節腔隙性腦梗死;6.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7.支氣管炎。
2022年8月3日,公司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歷經數月審查,人社局于2023年1月12日下達《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結論為霍某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亡)認定標準。
對此決定,霍某家屬表示異議,并訴諸法院。
一審判決要點概述:法院指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要求“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方能視同工傷。盡管通勤車可視為工作環境的延伸,但它并非霍某的實際工作地點。因此,一審法院維持了人社局的決定,認為工亡認定依據不足,駁回了家屬的訴求。
上訴理由摘要:霍某家屬堅持認為,霍某連續工作11個夜班,累積的疲勞與其高血壓病情惡化直接相關,最終導致在通勤車上的不幸離世,應符合工作相關性死亡的認定。他們主張依據民法的相當因果關系原則,重新審視霍某疾病與工作之間的聯系。
人社局答辯概要:人社局反駁稱,目前并無確切證據表明霍某的死亡直接由高血壓引發,且《工傷保險條例》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已有明確界定,不宜隨意擴大解釋,以維護工傷認定的嚴謹性及社保基金的平衡。
二審判決核心觀點:二審法院同樣認為,霍某在通勤車上的發病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范疇,且無直接證據證明其疾病與工作強度有必然因果關系。因此,判定霍某的情況不滿足視同工傷的條件,最終判決維持原判,未予支持家屬的工傷認定請求。
案號:(2024)新28行終3號(人物姓名已作化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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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5-08 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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