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還能獲賠近57萬?第一次聽說這操作。到底怎么回事?趕緊一起來看看吧。
案件概覽
汪女士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1年9月7日,她通過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總提交了辭職報告,言語中表達了急于離職的態度,而范總雖口頭回應需時間尋找接替人選,但實際上汪女士在此之后繼續留任并正常獲取工資直至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13日,公司正式同意了汪女士的辭職申請并解除了勞動關系。汪女士隨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6萬元,最終仲裁委裁定公司應支付56.76萬元賠償金。公司對此判決不服,提起訴訟,但一、二審均維持原判,認為公司超長延遲同意辭職的行為不合理,構成違法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審判決強調,公司遲至三個月后才同意汪女士的辭職,此行為缺乏合理性且違背維護勞動關系的善意,故判定公司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汪女士的薪資水平遠超北京市職工月均工資三倍,賠償金計算以此為上限。
二審維持原判,認為公司超出了處理離職申請的合理時間范圍,且此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合法解除情形,因此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成立。
勞動者權益保護要點
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允許勞動者在無須證明雇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此為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條款。
離職法律風險:員工未遵守提前通知規定擅自離職,或通知期未滿便離職,可能會面臨賠償責任。此外,企業應及時處理員工離職事宜,包括工資結算(通常應在離職當天結清)、保存合同文本以防未來糾紛、以及正確處理醫療期滿員工的合同終止問題。
本案例不僅揭示了企業處理員工辭職時應注意的法律邊界,也提醒勞動者了解自身權利與義務,尤其是在離職程序上。企業和個人都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員工離職的其他法律風險要點
1.未提前通知的法律責任
員工若未遵循提前30天通知的規定擅自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實踐中企業難以量化直接損失,但仍需注意此規定的存在。
2.離職當月工資支付時間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應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不得拖延至下個工資支付日。地方性法規可能有具體細化,如江蘇省規定為解除后兩個工作日內,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3.解除合同文本的保存
雖然《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保存解除或終止合同文本至少兩年,對于預防糾紛而言,保存好任何與離職相關的文件,如辭職信,是明智的做法。缺乏這些證據可能導致企業在面臨員工回溯性爭議時處于不利位置。
4.醫療期滿后的合同處理
員工醫療期結束后,若合同到期企業選擇不續簽,依據原勞動部相關規定,應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重病或絕癥患者還需額外增加補助。
5.協商解除與代通知金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代通知金(即代替提前通知期的工資),因為雙方已同意即時或在未來某一確定時間點解除合同,此點不同于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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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5-10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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