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的背景下,網絡主播作為新興職業群體正面臨著一系列勞動關系界定與權益保護的新挑戰。近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不僅揭示了行業內的復雜法律關系,也為類似糾紛提供了一個典型的司法裁決案例。
案例回顧
小許作為一位性格開朗、表達能力出眾的網絡主播,迅速在網絡上積攢了大量人氣。為了走上職業網絡主播的道路,小許向江蘇省蘇州市的一家經紀公司投遞了求職簡歷,雙方在對直播日程、保底收入及商業活動分成等進行詳細協商后,于2020年底簽訂了為期3年的《網絡紅人經紀合作協議》。
協議約定,公司獨家代理和經營小許的所有演藝業務,包括抖音和小紅書賬號的策劃包裝、演藝安排、代理簽約等商務活動;小許的收入由固定報酬和10%的商業活動提成組成;小許需要遵守經紀公司指定的拍攝時間、工作日程和其他安排,且不得擅自接受第三方委托的紅人業務。
此后的半年時間里,小許的抖音和小紅書賬號在公司運營下迅速漲粉,知名度大大提升,經紀公司也通過小許開展商業活動營利。
2021年6月,小許以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為由提出離職,在協議未解除的情況下即簽約入職另一家公司從事網絡主播工作。
雙方就解除協議事項協商未果,小許申請了勞動仲裁并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主張公司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導致的賠償。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沒有支持小許提出的其他主張。
而后,經紀公司又將小許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跳槽違約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包括培育成本20萬元、預期可得利益12萬元、已支付報酬10萬元等,同時要求法院判令小許的抖音和小紅書平臺賬號運營權歸公司所有。
蘇州中院二審認為,其與經紀公司簽訂的《網絡紅人經紀合作協議》屬于一種“綜合性合同”——既有勞動合同屬性,也包含了超出勞動關系以外的權利義務內容。
綜合全案事實,蘇州中院最終判令雙方協議解除,抖音和小紅書平臺賬號運營權歸公司所有,小許按照預期可得利益的10%賠償經紀公司1.2萬元。
專家分析
在直播帶貨、網紅經濟等數字時代新型營銷方式與文娛形態的帶動下,網絡主播早已走進大眾視野,成為新就業形態領域不可忽視的一類勞動群體。人社部日前發布了19個新職業,網絡主播位列其中,成為我國重要的新興職業。
與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其他新業態從業者相比,網絡主播在勞動特征上具有其獨特性,例如工作場所相對固定,工作量按照在線時長、流量或關注量測算,商業價值等勞動附加價值的計量更為復雜等。但這一行業也具有新業態勞動權益保障面臨的共性問題,最為突出的是法律關系屬性不清、勞動權益保障依據不明等,由此導致勞動爭議處理困難,司法裁判尚未形成統一標準,網絡主播和相關企業缺乏明確的行為指引,不利于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上述網絡主播勞動爭議案,包含了實踐中主播類爭議案件的諸多典型特征:其一,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經紀合作協議》,由該公司獨家代理主播的所有演藝業務;其二,基于協議約定和履行事實,主播有每月固定報酬(底薪),并須遵守經紀公司指定的拍攝時間、工作日程等安排,不得自行接受第三方委托的業務;其三,經紀公司對該主播的初期培養、知名度提升等方面進行商業投入,承擔一定的商業風險,由此形成合同期限內的合理利益期待。爭議發生的起因是主播在影響力擴大、商業價值提升后提出離職,并在協議未解除的情況下跳槽至另一家公司。
在該案中,法院創造性地提出綜合性合同的裁判方法,厘清主播合作協議中不同條款的屬性和效力,統合主播的勞動權益與企業的經營利益,發揮了良好的司法治理效果。
實踐中,網絡主播類勞動爭議案件裁判的第一個要點是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關鍵點是如何認定《經紀合作協議》的性質。檢視協議條款可以發現,經紀公司要求主播承擔勞動關系下的多項相關義務,且在協議履行中形成了實際的指揮監督,構成了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第32批指導性案例第179號《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合作經營”為名訂立協議,但從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來看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法院認定了該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
那么,是否認定了勞動關系就能妥善處理這一類爭議案件呢?從法律適用的角度說,要點在于是否認定了《經紀合作協議》中部分條款屬于勞動合同,就足以否定其他條款的民事合同屬性。上述案件中,除主播請求認定其與經紀公司勞動關系的爭議外,還有經紀公司請求主播支付其違約跳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爭議。法院在認定勞動關系的同時,也發現《經紀合作協議》包含勞動關系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雙方法律關系呈現綜合屬性,既要保障網絡主播勞動關系屬性下的權利義務,也要尊重雙方平等自愿約定民事合同權利義務,倡導誠信守約。據此,法庭從雙方權利義務整體的視角將該《經紀合作協議》判定為“綜合性合同”,勞動合同屬性的權利義務與民事合同屬性的權利義務共存于該合同中,二者不發生相互替代或否定的法律效果。
在綜合性合同的具體適用上,應根據協議條款屬性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一方面,經紀公司已支付給主播的報酬以及相關培育成本,屬于勞動關系下的工資及職業培訓費用,適用勞動法律相關規定,不應成為主播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經紀公司基于協議約定主張協議內剩余期限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屬于民事關系下的期待利益損失,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勞動法庭首次在司法裁判中提出了預期利益損失的折算公式,既有效平衡了雙方的利益關系,又為綜合性合同的法律適用提供了標準化方案,為這一裁判方法的推廣奠定了基礎。
綜上,綜合性合同裁判方法豐富了司法審視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的“工具箱”,從以往“唯勞動關系認定”的單一視角向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規范行業健康發展的多元視角轉變,為司法有效處理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提供了新方法,能夠更為全面、客觀、公正地定分止爭,指引行業內各相關主體形成正當、合理的行為預期,實現就業促進、權益保障與規范經營的融合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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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6-17 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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