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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工死亡,商業保險賠了105萬,公司還要賠100萬工傷待遇嗎?

  2022年3月1日,常某入職某運輸公司,簽訂了《駕駛員聘用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公司聘請常某為專職司機,合同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期限屆滿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簽勞動合同。

  在職期間,公司為常某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A型)(2013版)。此外,公司還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

  2022年5月8日16時40分許,常某駕駛公司大貨車發生側翻,經醫院搶救于當日18時35分許死亡。

  2022年6月29日,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2年8月26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常某為工傷。

  2022年7月6日,家屬提起訴訟,主張意外傷害保險金。保險公司向家屬賠付了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金50萬元及意外傷害保險金55萬元,兩項共計105萬元。

  隨后,因工傷待遇問題,家屬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

  2023年7月18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0元、喪葬補助金38400元,共計98664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于常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的金額無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人身意外險能否替代工傷保險,或者說當事人獲得人身意外險賠付后,是否仍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人社部2001年4月24日在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中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此,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當事人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公司應當向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0元、喪葬補助金384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常某作為勞動者,公司為其購買商業保險,其目的就是為了抵扣工傷保險賠償,減輕公司的工傷賠償責任,家屬獲得的意外傷害保險款應予抵扣其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2、公司為常某購買的商業保險已經賠償了105萬元,完全覆蓋且超出了工傷賠償數額,公司已經完全履行了工傷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當事人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家屬的訴訟請求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人社部2001年4月24日在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此,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當事人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公司應當向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0元、喪葬補助金38400元。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3)甘01民終9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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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10-23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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