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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重要協議,依據其性質不同,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的是雙方未設定具體終止日期的合同類型。

  什么情形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當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新訂勞動合同之時,除非勞動者主動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在首次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或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服務滿十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已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中列舉的情況,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自雇傭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法律上默認雙方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若干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此類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導致重大損失等。對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若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因勞動者健康原因無法繼續工作、能力不足以勝任崗位要求等,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常伴隨著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基于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服務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但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則支付半個月工資。對于高收入員工(即月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者),經濟補償上限為十二年的工資總額。

  至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不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這取決于具體情況。若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而終止合同,用人單位需按照法律規定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設立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法》允許設置試用期,但其長度受限于合同的整體期限。例如,對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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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11-0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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