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13日訊 記者李松 黃潔實習生谷晴張某和公司之間圍繞著“醫療期”是否計入勞動期,醫療期滿后公司是否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簿公堂。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后,當庭判令張某所在的公司與其恢復勞動關系,并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據了解,張某于1998年2月2日進入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至2007年12月25日終止的勞動合同。2007年10月底,張某因病請假在家休養。之后張某收到了一份公司寄來的終止勞動合同書,告知其勞動期限可以順延至醫療期滿,之后合同即終止,并讓她到公司簽訂醫療期合同,醫療期為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7月28日,張某看到后拒絕簽訂。 2008年8月,張某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勝訴,不服裁決的公司將張某告上了法庭。 該公司的代理人稱,張某利用自己的病假有意將勞動關系拖延到了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該代理人認為,醫療期不能完全等同于勞動期,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因此,單位不同意與被告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于2007年12月25日終止,但張某的醫療期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7月28日,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也延續至2008年7月28日。張某自入職之日起至2008年7月已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要求與其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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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制日報 |
時間: 200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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