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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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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和強迫勞動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近幾年來雖然勞動糾紛案得到很好的緩解,但針對勞務派遣方面的投訴卻在不斷的增加。經媒體多次報道惡意欠薪等勞動糾紛案件之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一九九七年大規模修訂刑法以來第一次對刑法做大規模的變動,其中和勞動糾紛有關的就有新增兩個罪名:惡意欠薪和強迫勞動。
  
  
  
   惡意欠薪和強迫勞動
  
   這兩個罪名最高都是7年有期徒刑,是屬于比較重的刑罰,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惡意欠薪主要是針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用其他辦法逃避支付,拒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因有報酬。全國各地欠薪現象比較突出,這條法規是想抑制這現象的蔓延。有一個特殊的地方,如果對方在一定時間內支付了薪酬可以不構成犯罪。
  
  
  
   強迫勞動罪是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迫使他人為其勞動。這條法規主要打擊像黑磚窯,黑煤礦,普遍存在拐騙、強迫、威逼迫使未成年人當“廉價苦力”的惡劣行為。















  

作者:駿伯人力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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