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用人單位或個人涉嫌騙保,除被追繳或追回詐騙資金外,還將被人社、公安部門聯合嚴懲。人社廳近日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嚴厲打擊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通知》要求,全省人社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切實提升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效能,有效打擊社會保險欺詐行為。
通知指出,當前,一些單位和個人采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導致基金多支少收,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有組織的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了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危害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通知提出,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社會保險領域欺詐犯罪的危害性,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嚴厲打擊犯罪活動,堅決遏制此類犯罪的蔓延。要加快完善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辦法、標準和執法程序,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及時立案查處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經調查或者檢查,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對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組成專案組,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在移交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查詢移交案件辦理進展情況,對于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銷的案件,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