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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為了維護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權益,實現省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9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3年4月2日
  
          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實現省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關系順暢轉移接續,維護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省參加職工醫保的個人,因流動就業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醫保關系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統籌基金不轉移。
  
  第四條 各統籌地區對參保人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應當互認,予以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醫保待遇不重復享受。
  
  第五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后不再繳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一)在各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規定的年限要求。
  
  (二)在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第六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退休后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
  
  (一)參保人在最后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在最后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參保人在最后參保地的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但在曾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在該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三)參保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可選擇在參保人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曾參保地或有參保繳費的戶籍所在地,按照該地規定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在該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未達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可用其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補繳。參保人不愿意補繳或無力補繳的,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應隨其職工醫保關系轉移劃轉。個人賬戶余額原則上通過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也可退還個人。
  
  第八條 參保人停止繳費當月,仍享受轉出地的職工醫保待遇。參保人在轉入地參加職工醫保后,自繳費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的職工醫保待遇。
  
  第九條 參保人申請轉移醫保關系時,轉出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參保人的繳費年限、本統籌地區已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等情況提供給轉入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保留參保歷史記錄。轉入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參保人辦理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手續。
  
  具體操作辦法及經辦流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91號)、《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在我省不同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回原參保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一條跨省轉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3-6-1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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