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持有所在地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無業殘疾人的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分級主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介紹、咨詢、指導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部門和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計劃、統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將其負責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委托下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及中直單位,均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可按兩名殘疾人計算。本單位直屬福利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可計入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任務數內。
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等方面的照顧。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推薦,也可會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向社會招收。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升級、職稱評定、生活待遇、勞動保護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數額按照差額人數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中、省直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市(行署)、縣(市、區)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其中企業、經費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協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收繳。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當在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機構填報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與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的《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逾期不報的單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待。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發出《殘疾就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當按繳款通知所列的銀行帳戶、應繳數額和繳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中列支。
第十二條 企業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擔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給予減免照顧。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助殘疾人就業前職業技術培訓;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它開支。
第十四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財政廳統一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嚴禁平調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收支預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準后,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直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六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七條 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弄虛作假、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殘疾人聯合會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本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農墾、森工主管部門按本規定負責本系統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招待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宣傳題綱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1999年6月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了2號令《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以下簡稱《就業規定》),并于今年6月1日起實行。這是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廣大殘疾人及其親友盼望已久的喜事。《就業規定》政策性強。它的實施,對于改善我省殘疾人就業狀況,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兩個文明建設,都有著重要意義。
一、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意義
1.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黨和政府為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所采取的戰略性措施。
我省有各類殘疾人130萬,約占全省人口總數的3.51%。涉及到全省近六分之一的家庭,殘疾人由于受自身殘疾的影響和外界環境的障礙,其就業狀況和生活水平遠低于社會的平均水平,絕大多數殘疾人生活靠親屬、集體或國家供養,他們在參與社會實踐、享受精神和物質生活等方面,與健全人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這是一個人數眾多、特性突出,最為困難的群體。在我國實現第二步戰略目標,由溫飽向小康過渡階段,如何幫助這一特殊困難群體擺脫生活困境,使他們和全國人民一道共享社會發展的物質文化成果,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社會問題。這不僅關系到廣大殘疾人及親屬的生活,而且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正是黨和政府為改善殘疾人的生活狀況所采取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它不僅可以使殘疾人自食其力,而且可以減輕國家負擔和解除殘疾人親屬的后顧之憂,起到"就業一人、解放一家、穩定一片"的效果,對于促進我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有著積極的作用。它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在人權問題上的真實性和公平性。
2.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體現和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馬克思說過,勞動是人類的第一需要,是人類謀生的基本手段。生存權、勞動權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殘疾人也和健全人一樣,有勞動的權利和參與社會生活的愿望,雖然他們生理上存在某方面的缺陷,但他們大多數人的頭腦是健全的,他們渴望平等參與社會,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自己一份力量。然而由于社會上還存在著對殘疾人的歧視和偏見,他們的勞動權利和愿望往往難以實現,特別是在當前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就業競爭機制的形勢下,給殘疾人就業又增加了新的難度,使他們處于更加不利的境況。在企業實行勞動力優化組合的過程中,下崗的對象首先是殘疾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對他們采取必要的保護和扶持措施,他們就會成為永久的失業者。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這是黨和政府貫徹憲法精神,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體現。
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僅是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體現,而且是衡量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殘疾,是人類發展進步不可避免的。殘疾人是不幸的,他們是社會的奉獻者。沒有先天畸形、弱智,人類不可能懂得優生和近親不能通婚;沒有工業、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傷殘,就沒有安全作業規章和安全交通法規、科學救護方法。正是由于一部分人的殘疾換來了更多人的軀體、心智的健全,人類發展到高度文明的今天不能再把殘疾人做為負擔拒之于社會的門外,而應把他們做為社會大家庭的一員,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殘疾人問題不僅殘疾人及其親屬的問題,更是社會問題。解決殘疾人問題單純依靠政府不行,推給殘疾人家庭更不行,社會問題必須由全社會共同分擔解決,這不僅是對社會奉獻的補償,而且是社會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3.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的根本途徑
殘疾人問題歷來受到黨和政府的關心和重視。建國以來,國家主要采取興辦福利企業和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來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殘疾人就業需求的增加,福利企業已難以滿足殘疾人的就業需求,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優勢越來越小。一方面,由于福利企業設備陳舊,人才缺乏,產品落后,難于適應市場的要求,許多福利企業處于非常困難的境地,在其中就業的殘疾人的狀況很不理想,一部分已就業的殘疾人下崗待業;另一方面,隨著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和殘疾人康復、教育狀況的改善,很多殘疾人功能得以恢復和補償,文化水平得以提高,使殘疾人就業的需求又不斷增加,就業矛盾愈來愈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福利企業已解決不了殘疾人的就業問題,國家也難以承受這種經濟負擔。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由社會各單位來共同承擔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既能為殘疾人提供各種適宜的工種和崗位,又便于殘疾人就近就地就業和健全人的交流,還可能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提高公眾的助殘友愛意識。現在,無論是日本、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還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發展中國家,都普遍采用這種做法來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而且其安排的比例均規定在2%-7%之間。因此,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已是被世界公認的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的最好辦法,也是殘疾人就業的根本途徑。
4.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社會各單位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是某個部門和個人的行為,而是國家和政府以法律形式所實施的法律行為,他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強制性,社會各單位必須自覺執行。
殘疾人事業是文明的事業,崇高的事業。江澤民書記講過:"殘疾人事業是社會主意事業的一部分,殘疾人是社會主義大家庭的一員。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水平,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之一,對整個國家的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全社會重視殘疾人事業,給殘疾人溫暖,是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內容。"我們希望全社會都來理解、關心和幫助殘疾人,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全面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使我省的殘疾人事業再上一個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