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單位:
四川省人大新修訂頒布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殘保法實施辦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實施,第四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方便廣大用人單位計算,2012年度省級用人單位仍然按照在職職工1.5%的比例核定應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殘保金”應征收金額。從2013年度開始按1.6%的比例進行核定征收,F就征收2012年度省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納范圍
201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省級各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企業(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或經營地在成都市錦江區、青羊區、武侯區、成華區、金牛區、高新區等六區的中央在川單位和外省駐川單位;在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注冊登記的各類經濟組織(含涉外經濟組織)的用人單位。
二、申報年審時間
請用人單位在4月1日至5月31日前將本通知中的《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表》(表1)、《四川省用人單位在崗殘疾職工登記表》(表2)、于5月31日前報送至省殘疾人服務中心(成都市星輝東路6號)進行年審。
在規定期限內已安置了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未進行申報年審的,視為未安置殘疾人就業按全額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繳納標準
2012年度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含臨時工)×1.5%-在崗殘疾職工人數〕×成都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2年度成都市城鄉職工年平均工資數。
四、繳納時間
(一)7月1日至7月15日、8月1日至8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各用人單位到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納稅窗口(成都市新南路1號)辦理繳納手續;
。ǘ7月16日至7月31日、8月16日至8月30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用人單位到省殘疾人服務中心征收大廳(成都市星輝東路6號)辦理繳納手續。
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將從10月1日起依法按5‰日標準加收滯納金。
特此通知。
附:1.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表(請點此處下載)
2.四川省用人單位在崗殘疾職工登記表(請點此處下載)
3.四川省省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請點此處下載)
4.用人單位申報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省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請點此處下載)
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