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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甘肅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殘疾人分散按比例就業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實施。勞動、財政、稅務、工商、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予以配合。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須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含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所有職工)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此比例計算達到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單位,也應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體殘疾人,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鼓勵城鎮個體工商戶扶殘助殘,繳納適量保障金。
  
  第四條 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并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殘聯頒發的就業培訓證的無業殘疾人,為安排的對象。已在各類福利企業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有固定收入的殘疾人,不再重新安排。
  
  各單位因故致傷的職工,經縣以上殘聯評定后,達到殘疾標準的計入安置比例,未達到殘疾標準的不計入安置比例。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自行向社會招收。本單位職工的殘疾親屬,可以優先安排錄用。
  
  第五條 各單位在每年年底前,應按行政隸屬關系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報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統一印制的單位職工情況表。
  
  第六條 未安排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年度差額人數,每年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按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的全額標準,滿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同時,報送下年度錄用殘疾人的計劃。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各單位的計劃和勞動市場需求,對待業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術培訓。
  
  第七條 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及管理,按行政隸屬關系,由縣級以上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分別承辦。中央駐甘單位、省屬單位和部隊企業的殘疾人按比例安排工作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承辦或委托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承辦,委托承辦部分按收繳金額的30%上交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籌使用。軍分區、武裝部、武警支隊所屬企業殘疾人的按比例安排工作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分別由地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承辦。
  
  第八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年人均工資和單位填寫的單位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及數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按《通知書》所列銀行帳號、應繳數額和繳款期限按時足額繳納。
  
  對拒繳、逾期不繳或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通知銀行劃撥,并按每日5‰的比例計收滯納金;對虛報錄用殘疾職工人數的,責令其改正,并補交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能減免。因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凡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單位自籌解決。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為安置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和個體經營;
  
  (四)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用于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上述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暫納入財政預算外管理。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財稅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和開支情況,并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經縣級以上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3-10-2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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