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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自治區政府第30號令)和財政部《關于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木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社會各單位征收的用于殘疾人就業的政行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 征收范圍及繳納對象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未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末達到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紐織(以下簡稱各單位),均應接本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 征收標準
  
  各單位應按在崗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遷0.5人的,按1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規定比例繳納保障金。安排殘疾人就業末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所在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不均工資標準的100%繳納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上年末單位職工人數XI.5%?在崗殘疾職工人數)X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五條 征收管理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代扣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另行制定。
  
  (二)各類企業、與財政沒有款項繳撥款關系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征,沒有分設地稅的市、縣由國稅機關代征。
  
  (三)除前(一)、(二)款以外的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征收。
  
  (四)中央各單位、自治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區屬各類企業、外省市、自治區駐寧單位以及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全額繳入自治區國庫。
  
  (五)市、縣(區)所屬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六)年審。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時間為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按比例就業年審具體實施工作。按比例就業年審必須統一使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國殘疾人聯合會開發的《全國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軟件》,每年2月底以前,各單位到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寧夏回族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各預算單位和納稅單位的名單。
  
  (七)認定。每年6月20日前,各單位持上一年度接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統計報表(寧統函[2003]20號01、02、03表),殘疾人證(復印件),新錄用殘疾人員工須提供有勞動部門簽證(章)的營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經單位法人代表簽章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到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各單位從業人數、計算出應繳納保障金數額,并于6月底以前提供給財政、稅務部門,作為各級財政部門代扣、稅務機關代征的依據。
  
  (八)未按期辦理年審手續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計算征收保障金。對于各單位虛報、瞞報、遲報或拒收統計資料的,將按照《統半法》及實施細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每年7-9月份為上一年度保障金的征收時間。
  
  (十)企業、城鄉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中列支。
  
  (十一)稅務部門代征保障金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制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繳款書》(專用繳款書式樣附后)。其他部門征收或代扣保障金,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制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收費票據》(票據式樣附后)。稅務部門的代征專用繳款書由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統一領取后交自治區稅務部門發放,其他部門的代征或代扣票據由各級征收部門到所在地財政部門領取。
  
  (十二)稅務部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適用財政部規定的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國家基金預算收支科目,代碼為8704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其他部門征收或代扣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當地收費收繳分離規定執行。
  
  (十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原則上不能減免。企業因停產、嚴重虧損與財政治山有款項繳撥關系的事業單位因經費事實確嚴重不足等原因不能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的,須在每年3月底前憑稅務部門核定的上年度財務決算表和書面申請,經本單位主管部
  
  門簽署意見,送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批準后,予以減緩。申請單位須持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減緩的批復到稅務征收機關辦理減緩手續。中央各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按照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中央所屬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2001]16號)執行。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3-10-2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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