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及廣東省的相關規定,現就2019-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要求
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相關信息,并在新的繳存年度按時、足額、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在新繳存年度內保持不變的單位也須辦理年度調整手續,按要求申報相關繳存數據,以免影響連續繳存。
二、調整內容
(一)繳存比例
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同一單位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二)繳存基數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8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繳存基數不低于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2100元(根據廣東省相關規定調整),不高于本市2018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7960元。
職工繳存基數等于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
(三)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現行政策規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者緩繳申請,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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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9-06-20 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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