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審議。草案修改稿還新增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事指引等向社會公開。此外,還規定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參保人,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媒體等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信息。
社保欠費不僅是違法之舉,更是一種失信的行為,除了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也應擔負應有的道德風險。而這種代價的付出,離不開市場其他主體的參與,尤其要發揮“用腳投票”的正向淘汰機制,一方面讓其他的合作伙伴對其信用重新進行評估,以此形成競爭性的環境壓力;另一方面,則是勞動者在擇業時對其有更為全面的評價,并基于此作出是否應聘的選擇。
很顯然,信息公開之后,如同將內部化的“黑名單”進行了對外的曝光,使得社會其他監督力量有了全面參與的機會。尤其是關系到用人單位市場信譽這個核心競爭力,在社會影響與經濟效益密切相連的情況下,基于對核心利益的顧慮,用人單位自然會投鼠忌器而不敢越紅線,從而在履行法定責任和保障員工權利方面主動作為。自然,有了其他監督力量的參與,也能有效改善法律監督“單腿走路”的低效化,從而形成監管的合力,對于行政機構的履職能力也是一種促進,可謂一舉多得。
如此看來,社保欠費被公開不僅是種道德約束,而是通過信息的公開以達到多方促進的制度補強。因而,公開社保欠費的信息其實是對各方負責之舉,既有助于形成對用人單位的監督,又可以給勞動者維權創造條件,還可以對行政監管形成促進,此舉若能更程序化、法定化和常態化,其效果也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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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6-03-31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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