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印發《銀川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川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銀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執行。
銀川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活動,提高服務效能,構建科學的風險防控體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國標號GB/T51353-2019)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結合銀川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受委托銀行、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管理中心”是銀川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況、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擬定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監督受委托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防范和查處違規提取行為。
第四條“管理中心”按照規定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和相關授權業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一、住房消費類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五)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二、非住房消費類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六)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七)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 提取條件、頻次、額度
第六條職工本人及配偶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辦理其他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
第七條職工同一自然年度內符合多項住房消費類提取條件的,只能選擇一種提取類型。職工同一自然年度內同一種提取類型只能有一次提取記錄,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逐月提取還貸、租房提取等除外。
第八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性質為住宅,不包括商服和商業用途房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職工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賬戶無凍結,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單。
(二)職工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公有住房)的,自購買住房行為發生之日(按購房合同簽訂時間或購房合同登記備案時間)起3年內,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含拍賣住房)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3年內,職工本人(含共有產權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每年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提取金額不包括儲藏室、地下室、車位費用、裝修費等)。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交易兩次(含)以上的,只能辦理1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后續產權持有人申請提取應與該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間隔滿12個月。
(三)職工購買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職工本人(含共有產權人)及配偶可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金額累計不大于購房首付款。
(四)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在貸款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需留足申請公積金貸款要求的賬戶余額,且該套住房提取金額與貸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款。
第九條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職工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賬戶無凍結,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單。
(二)職工本人及配偶自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累計不得大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第十條職工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凍結,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單。
(二)職工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范圍為職工本人(含共同借款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
(三)職工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若借款人為2人以上的,且借款人之間不存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關系的,須借款人與購房產權人一致。
(四)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與“管理中心”簽訂逐月扣劃協議,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也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五)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使用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未結清之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職工已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跨中心逐月提取協議的可按月提取。
(六)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使用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貸款未結清之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商業貸款,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本息。職工已簽訂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貸協議的可按月提取。
(七)職工提前結清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自結清之日起一年內,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職工家庭在銀川市無自有住房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職工正常、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且開戶滿3個月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無凍結,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單。
(二)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繳存職工每月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當年租房提取最高限額。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在租賃期內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支出。
第十二條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自實際行為發生之日(加裝電梯發票載明日期)起3年內可提取一次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提取總額不超過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金額。
第十三條職工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賬戶未凍結,賬戶狀態為封存,符合非住房消費類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全額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職工作為共同借款人,有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符合銷戶提取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沖減貸款本金后銷戶。
第十四條職工離休、退休的,個人賬戶封存后,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銷戶提取。職工提前退休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憑有效身份證件、退休證或相關退休證明材料辦理銷戶提取。
第十五條職工出境定居的,個人賬戶封存后,憑有效身份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簽證銷戶提取。
第十六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個人賬戶封存后,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憑職工死亡證明、關系證明、繼承或受遺贈文件等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等相關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銷戶提取。
第十九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四章 提取審核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按照提取相關規定,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符合受理條件,申請資料完整,信息聯網核查通過的,及時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
(二)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信息聯網核查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補正的材料;
(三)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有異議時,可提出提取復核申請,“管理中心”認為申請事項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終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管理中心”應當對以下提取情形加大審核力度:
(一)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外的自住住房,以異地購房或償還住房貸款手續提取住房公積金頻次明顯異常的;
(二)職工所購房屋總價與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提取金額相近,且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平的;職工所購住房的面積或用途明顯不符合居住條件或性質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內頻繁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提取的;
(五)房屋權屬證書上有2名及以上共有產權人,且共有產權人之間為非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關系的;
(六)其他需進一步審核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根據提取審批工作需要,“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職工追加補充證明材料。職工應如實提供補充證明材料并配合相關調查核實工作;職工拒絕配合的,“管理中心”有權作出不準提取的決定。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提取采取銀行轉賬方式辦理,提取資金直接劃入職工本人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實名制借記卡。確有特殊原因(死亡、司法協助等情形)的,可申請劃入第三方賬戶。
第二十四條職工可通過住房公積金業務大廳,分中心、委托銀行網點窗口等柜面辦理提取申請業務,也可通過公積金網上業務大廳、“我的寧夏”手機APP、“寧夏住房公積金”“銀川住房公積金服務”微信公眾號等線上渠道辦理提取申請業務。
第六章 提取監督
第二十五條“管理中心”應完善內審稽核機制,將防控違規提取納入業務考核。
第二十六條依據《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失信黑名單制度(試行)》相關規定,職工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個人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存量房買賣合同、發票、房屋不動產權證等資料騙提住房公積金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管理中心”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職工按規定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繳存職工以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有權責令職工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拒不退回的將其騙取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其單位協助追回提取金額。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遇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變化時,由“管理中心”對本辦法進行相應調整,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及補充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遵照原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施行3年)。
另外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當天還發布
關于調整多子女無房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
為貫徹“租購并舉”住房制度,進一步支持多子女家庭解決和改善住房問題,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經銀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29次會議審議,對多子女無房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情況如下:
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在銀川市無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可申請提取1次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二孩繳存職工家庭年度租房提取額度提高至26400元,三孩及以上繳存職工家庭年度租房提取額度提高至31200元。
多子女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年度提取額度不變,仍按照實際房租提取。
此政策調整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
多子女無房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操作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家衛健委等十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在銀川市無自住住房且租賃商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夫妻雙方可每月申請提取1次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辦理條件:
1.提取申請人正常、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且開戶滿3個月以上;
2.繳存職工家庭為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認定標準:二孩家庭是指同一家庭有兩個子女,且二孩為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多孩家庭是指同一家庭有三個及以上子女,且三孩或以上為2021年6月26日(含)以后生育。
3.繳存職工家庭在銀川市無自住住房且租賃商品住房。
(二)提取范圍:職工本人及配偶
(三)提取額度:二孩繳存職工家庭年度租房提取額度為26400元,三孩及以上繳存職工家庭年度租房提取額度提高至31200元。
(四)所需資料:
1.申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戶口本、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3.提取申請人本人名下一類銀行借記卡或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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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1-03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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