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管理相關規定》。該《規定》將從10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為1年。
《通知》中明確:成都公積金中心繳存職工,辦理了個人住房貸款的,在按月償還貸款期間,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按月提取還貸。個人住房貸款包含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組合貸款。
簽訂按月提取協議需要具備條件
1.繳存職工是貸款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的配偶,且住房貸款尚未結清。
2.繳存職工公積金賬戶不存在未辦結提取業務、預收件登記、司法凍結未解除等情形,且本人未被納入成都公積金中心不良行為登記。
3.繳存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未辦理過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償還非本套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租房提取。
4.繳存職工沒有生效執行的按年提取協議或其他按月提取協議。
5.房屋地址應與繳存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級行政區域一致,所購住房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對外公布的提取互認區域內的除外。
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可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APP線上自助辦理;
若線上不能準確獲取相關信息的,需臨柜申請辦理。線下臨柜辦理時,繳存職工需按《成都住房公積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管理相關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提供證明材料。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
《成都住房公積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管理相關規定》的通知
成公積金〔2023〕42號
各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提升繳存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服務體驗,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積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管理相關規定》,現印發實施。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5日
成都住房公積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管理相關規定
一、適用對象
在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辦理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的,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以下簡稱按月提取還貸)。
二、實現方式
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可與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按月提取協議或協議),通過直沖本息或定額提取的方式實現按月提取還貸。
(一)直沖本息方式
直沖本息適用于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不含資陽民生村鎮銀行)。
直沖本息是指成都公積金中心按月將當期應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從繳存職工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開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當月可用金額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額不足以抵扣的差額部分再從借款人辦理貸款時約定的委托扣款賬戶(以下簡稱個貸還款賬戶)中補扣。
(二)定額提取方式
定額提取適用于其他個人住房貸款,包括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限資陽民生村鎮銀行)、其他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
定額提取是指成都公積金中心按月將協議約定的每月提取金額(以下簡稱約定提取金額)從繳存職工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開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當月可用金額中提取到協議約定的本人銀行賬戶(以下簡稱提取收款賬戶):
1.提取收款賬戶。按月提取還貸資金劃轉至繳存職工本人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合作銀行開設的正常I類銀行儲蓄賬戶或符合要求的數字人民幣錢包賬戶。其中,償還成都公積金中心合作銀行商業貸款且持有個貸還款賬戶的繳存職工,提取資金可劃轉至個貸還款賬戶。
成都公積金中心合作銀行可通過對外公開的《聯網查詢商業貸款信息的銀行列表》查詢。
2.約定提取金額。繳存職工同意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互聯互通方式獲取的貸款總額、貸款期數、還款方式、貸款開始日期、貸款結束日期、剩余貸款本息和商貸基礎利率等信息(不考慮利率調整、利率差等因素),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業務系統測算剩余貸款本息金額,并確定約定提取金額。繳存職工對約定提取金額有異議的,需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線下辦理。
三、申請條件
繳存職工同時符合下述條件時,可申請辦理按月提取還貸:
(一)在償還貸款期間,且貸款尚未結清,繳存職工是貸款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的配偶。
(二)不存在提取未辦結、預收件登記、司法凍結未解除等情形,未被納入成都公積金中心不良行為登記。
(三)繳存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無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同一套住房償還貸款本息的提取除外。
(四)沒有尚在履行過程中的《成都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協議》《成都住房公積金定額委托提取協議》(以下統稱“按年委托提取協議”)或按月提取協議。
(五)符合《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等其他相關規定。
四、簽約貸款的規定
(一)繳存職工存在多套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未結清,其中有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選擇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辦理按月提取還貸。
(二)繳存職工選擇成都公積金中心組合貸款簽訂按月提取協議的,公積金貸款部分采取直沖本息方式,商業貸款部分采取定額提取方式,每月可用金額優先用于直沖本息。
(三)繳存職工已簽訂原按年委托提取協議的,可選擇按原有規定和協議約定繼續執行,也可選擇終止按年委托提取協議后新簽訂按月提取協議。
同一套住房有兩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條件的,選擇的還貸提取方式及簽訂的提取協議種類應一致。
五、申請材料及辦理方式
(一)線上辦理
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可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APP申請、核對和確認簽約的相關信息,完成按月提取還貸簽約。
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不含資陽民生村鎮銀行)的借款人或配偶、成都公積金中心合作銀行商業貸款的主借款人或配偶可通過線上辦理。
(二)線下辦理
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應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述材料原件,前往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申請辦理按月提取還貸。成都公積金中心將留存相關業務材料的電子影像。
1.身份、婚姻證明材料:
(1)繳存職工是主借款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
(2)繳存職工是共同借款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主借款人身份證件。
(3)繳存職工非共同借款人,是主借款人配偶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主借款人身份證件、結婚證。
(4)繳存職工非共同借款人,是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偶身份證件、結婚證、主借款人身份證件。
2.償還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不含資陽民生村鎮銀行),無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3.償還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限資陽民生村鎮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合作銀行商業貸款的,根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提供提取收款賬戶。
4.償還其他個人住房貸款的,提供:
(1)借款合同/貸款合同(2017年11月1日后已辦理過還貸提取業務的,以同一套住房辦理按月提取還貸時,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貸款合同);
(2)個貸還款賬戶流水(顯示最近一次扣款記錄);
(3)根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提供提取收款賬戶;
(4)成都公積金中心將通過銀政通平臺、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等渠道核實貸款真實性。通過銀政通平臺核實的,主借款人需現場簽署授權同意書,其中主借款人屬于成都公積金中心繳存職工的,可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APP線上授權;通過個人征信系統核實的,主借款人需現場簽署征信查詢授權書。
5.繳存職工線下辦理時,如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查詢的貸款信息、住房信息和個貸還款賬戶流水等,存在不完整、不準確或繳存職工有異議,或因非合作銀行不能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查詢相關信息,影響業務審核和數據確認的,繳存職工應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原件。
6.貸款所購住房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對外公布的提取互認區域外的,還需提供繳存職工或配偶的戶籍證明或工作所在地證明。
7.臨柜辦理業務的,配偶可代辦,同時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及結婚證原件。須通過個人征信系統核實貸款真實性的,僅限主借款人可為其配偶代辦。采取直沖本息方式的,繳存職工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APP辦理委托登記或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后,方可由配偶代辦。
六、協議執行
(一)同一筆貸款有兩名及以上繳存職工簽約的,默認按簽約時間順序依次執行。
(二)采取定額提取方式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可通過合作銀行推送信息、銀政通平臺查詢、人工核驗等方式,校準約定提取金額。
(三)繳存職工與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了按月提取協議,且在有效期內的,不得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
七、協議變更
(一)提取收款賬戶變更
按月提取協議有效期間,需變更提取收款賬戶的,須簽約人臨柜辦理變更手續,配偶可代辦。本人辦理的,提供身份證件原件、本人銀行賬戶;配偶代辦的,同時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及結婚證原件。
成都公積金中心將留存辦理業務材料的電子影像,并出具協議變更憑證。
(二)提取順序變更
同一筆貸款有多個按月提取還貸簽約人,需變更提取順序的,須所有簽約人同時臨柜辦理,配偶可代辦。本人辦理的,提供所有簽約人身份證件原件;配偶代辦的,同時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及結婚證原件。
成都公積金中心將留存辦理業務材料的電子影像。
八、協議終止
(一)出現下述情形時,按月提取協議自動終止:
1.采取直沖本息方式的,剩余的應償還貸款本息金額為零。
2.采取定額提取方式的,累計提取金額等于簽約時該筆貸款剩余的應償還貸款本息金額,或協議約定貸款終止時間的次月已按照協議約定提取當月金額后。
(二)協議有效期間,簽約人可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APP自助終止協議,或前往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申請終止協議。臨柜申請終止協議,本人辦理的,提供身份證件原件;配偶代辦的,同時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及結婚證原件。
成都公積金中心將留存辦理業務材料的電子影像,并出具協議終止憑證。
(三)出現下述情形之一時,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單方終止按月提取協議:
1.簽約人被納入公積金中心不良行為登記的。
2.簽約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或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其不再是住房所有權人或不再承擔還款義務,或簽約人已不屬于住房所有權人,或不屬于住房所有權人配偶,或已不符合提取條件的。
3.國家、省、市或成都公積金中心政策、規定變動,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暫停等情況。
九、其他事項
(一)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至少保留1元。在每月扣款日前,簽約繳存職工應關注可用金額和確保個貸還款賬戶余額滿足當月貸款還款金額,避免產生貸款逾期。
若因住房公積金未及時匯繳入賬、銀行支付結算等原因造成按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未能按時到賬,或可用金額不足的,借款人應及時在個貸還款賬戶中存入不少于當期應償還貸款本息的資金。
因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存入資金而導致貸款逾期的,由借款人承擔責任。
(二)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等其他規定執行。
(三)相關管理規定或辦理渠道、查詢渠道等發生調整的,從其調整。
(四)本規定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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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10-08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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