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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明年起延長至15年

  一度有提議強制市民參保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下簡稱條例),近日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明確,退休職工享受廣州職工醫保待遇前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從以往的10年延長到了最少15年,但在該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其繳費年限維持10年不變。同時明確了繳滿15年后,為保障職工的醫療待遇,仍需持續參保直至退休。
  
  聽證初始階段辯論激烈的居民醫保是否應強制參保、居民醫保基金能否和職工醫保基金統籌使用兩大熱點并未寫入條例。
  
  繳費年限明年起首次參保職工要連繳15年
  
  條例明確了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從現行10年延長至15年。同時明確了繳滿15年后,為保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的醫療待遇,仍需持續參保直至退休。
  
  據悉,從明年起,首次參加職工醫保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參保年限滿15年且在廣州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退休后直接享受醫保相應待遇。但累計參保年限未滿15年的,在繼續參保繳費滿15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10年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明年1月1日前已參保職工,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不用繼續繳費,享受相應待遇。同時,條例還明確了參保人一旦停止參保,次月即會停止享受醫保相關待遇。為保證醫療待遇的延續性,人社局建議廣大參保人持續參保。醫保條例第21條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參保人員持續繳費的年限,采用提高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額等方式,分梯次適度提高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條例對大病醫保也有涉及,但廣州大病醫保保障計劃還需兩年左右的時間。
  
  醫保轉移個人賬戶可轉、繼承,不可變現
  
  針對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新條例規定,個人賬戶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使用,可用于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預防接種、體檢費用、購藥費用等。醫保賬戶中的余額可轉移、可繼承但不能變現。
  
  條例規定,參保人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也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和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醫療保險。因此,在廣州參加了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一旦離穗到其他統籌地區就業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內的余額轉移至就業所在地的社會醫療保險賬戶。不得提取個人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支付超范圍發生的費用。
  
  針對參保人身亡后賬戶余額如何處理這一實際問題,明確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個人賬戶余額交付給其繼承人。
  
  基金安全增設醫保公咨委看好“救命錢”
  
  醫保條例最終明確,廣州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下設公咨委,由市財政保障其運作經費。公咨委還可通過四種方式對醫保基金進行監督,包括每年聽取經辦機構和征收機構關于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等情況的報告;定期檢查基金的財務預決算、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年審和專項審計,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要求有關單位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3-9-1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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