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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建筑業工人納入工傷保險


  
  今后,廣州建筑業工人不管有沒有固定用人單位,都可參加工傷保險,也可以按項目參保。同時,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必須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否則將無法獲得施工許可證。
  
  21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廣州市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市民可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向該局提出建議和意見。
  
  怎么參保?可按單位參保也可按項目參保
  
  長期以來,因為建筑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分包制等勞動關系特點使得工人的各種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勞務公司為節約成本不愿為工人直接購買工傷保險、部門監管難等因素,使得建筑工人工傷參保率較低,而這也為日后的工傷糾紛埋下隱患。
  
  意見稿明確,廣州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也就是說,在廣州市工商注冊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都在意見稿范圍內。
  
  按要求,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當按用人單位參加廣州市工傷保險;建設項目施工單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以下統稱建筑職工),也應當按建設項目參加廣州工傷保險。
  
  廣州市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將實行市級統籌,納入全市工傷保險統一管理,基金統籌使用,分別核算。
  
  然而,由于建筑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參保率低,往往在發生工傷后無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對此,意見稿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其全部建筑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施工承包單位應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和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等信息資料,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在建立合同關系之后,建筑施工企業應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的參保繳費手續。按建設項目參加廣州市工傷保險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建設單位將項目專業工程依法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實施的,由該專業施工單位負責辦理該專業工程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施工承包單位應以“施工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作為參保單位。地稅部門審核參保單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以及金額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并出具《稅收通用繳款書》作為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怎么繳費?施工企業按工程合同總造價1‰繳費
  
  本次意見稿特意對建筑單位依法參保給出了“緊箍咒”。建設單位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時,應當提交地稅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也就是說,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必須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否則將無法獲得施工許可證。
  
  建筑單位怎么繳費?按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為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建設單位還需要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劃撥給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一次性代繳工傷保險費。
  
  已開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獲得批復的建設項目,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概算單列的社保費專項中列支,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
  
  意見稿強調,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根據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適當調整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
  
  即根據參保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綜合情況,對該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本市新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實施浮動管理。
  
  施工承包單位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繳費后,保險對象涵蓋該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全部建筑職工,但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除外。
  
  對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意見稿明確,從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竣工的建設項目,其工傷保險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怎么落實?事故發生1年內可追溯工傷認定申請
  
  發生工傷之后,工傷認定往往頗為復雜,導致不少建筑工人失去保障的機會。
  
  意見稿要求,建筑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在第1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或診斷為職業病后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負擔。
  
  建筑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即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30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參保建筑職工按規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而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中,以本人工資為待遇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相關待遇的計發基數。
  
  對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發生工傷、工傷保險期限終結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以根據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5-9-2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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