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取消了社保行政部門對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加強協議管理。定點藥店的條件有所放寬,但新增要求配備至少一名執業藥師。
25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開征求對《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辦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主要取消了社保行政部門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但也從10個方面加強了協議管理。
根據征求意見稿,定點零售藥店的準入條件有所放寬。不過,按照市食藥監部門的要求,征求意見稿新增要求藥店需配備一名以上執業藥師。
值得關注的是,去年10月,國務院印發《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明確要取消地方人社部門實施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定點藥店資格審查項目。為此,征求意見稿刪除了相關行政審批字眼,如將集體核準改為集體評估。
對于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定點藥店取消資格審查的要求,有市民叫好,認為是簡政放權的一大步。也有市民擔心,不審查了,是否將出現服務差、亂定價的情況?“征求意見稿可以說是‘寬進嚴出’,準入條件有所放寬,但協議管理進一步加強,并強化退出機制。”對此,廣州市醫保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舊辦法重點在準入,而新辦法征求意見稿更注重管理。
根據征求意見稿,每年的3月和9月為定點藥店受理申報期。符合申報條件的零售藥店按自愿申請原則,可在受理申報期登錄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辦事大廳,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申請,并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對于定點藥店的協議管理更加嚴格。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十大禁止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虛假證明;或對社會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規定進行誤導性、欺騙性廣告宣傳;或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出現差錯、事故,發生參保人員有效投訴事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藥品及其他醫療用品服務;或拒絕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藥品及其他醫療用品費用;或暫停、終止售藥服務但不按規定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或發生相關信息變化后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違反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擅自提高藥品及其他醫療用品收費標準;或對參保人員銷售藥品及其他醫療用品收費高于本店其他消費人群;或不為參保人員提供銷售清單及結算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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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6-07-27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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