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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廣東實施醫保藥品單獨支付政策

  為切實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支持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用藥需求,廣東省醫保局官網發布《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醫保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醫保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據《通知》,此次試行的范圍為2023年廣東省醫保藥品單獨支付范圍共計403個藥品,其中協議期內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為346個,競價藥品為17個,轉為醫保藥品目錄內常規藥品的原國談藥40個。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限2年。

  《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國談藥單獨支付政策。近年來,廣東省相繼出臺“雙通道”管理機制、國談藥不受相關考核指標限制等系列政策,促進國談藥落地。為進一步保障參保患者用藥需求,廣東省醫保局結合實際,按照國家文件要求制定了醫保藥品單獨支付政策。

  上述《通知》明確了單獨支付的定義、藥品范圍、門診、住院、異地就醫和監管等相關政策。

  單獨支付是指參保患者就醫期間使用國談藥(包括協議期內和已轉為醫保目錄常規藥品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競價藥品,下同)時,藥品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定點醫療機構單列結算,不納入相關額度。醫保藥品目錄內的國談藥及其同通用名同具體劑型藥品、“嶺南名方”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單獨支付范圍(以下簡稱單獨支付藥品)。單獨支付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與醫保藥品目錄保持一致,執行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

  參保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單獨支付,不設起付線,不納入門診統籌按人頭包干額度,不單獨設立最高支付限額,直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不低于就醫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統籌標準。參保人門特就醫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仍執行各地現行政策,不實行單獨支付。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急診留院觀察、日間病房(以下統稱為住院)等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單獨支付,不列入本次住院的醫療總費用核算范圍。參保人住院的醫保待遇仍執行各地現行政策。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城市定制型商業健康保險等支付范圍。

  參保人省內跨市就醫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執行參保地支付政策,跨省就醫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以下附通知全文: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醫保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切實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支持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用藥需求,現就醫保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單獨支付是指參保患者就醫期間使用國談藥(包括協議期內和已轉為醫保目錄常規藥品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競價藥品,下同)時,藥品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定點醫療機構單列結算,不納入相關額度。醫保藥品目錄內的國談藥及其同通用名同具體劑型藥品、“嶺南名方”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單獨支付范圍(以下簡稱單獨支付藥品)。單獨支付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與醫保藥品目錄保持一致,執行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

  二、參保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單獨支付,不設起付線,不納入門診統籌按人頭包干額度,不單獨設立最高支付限額,直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不低于就醫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統籌標準。

  參保人門特就醫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仍執行各地現行政策,不實行單獨支付。

  三、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急診留院觀察、日間病房(以下統稱為住院)等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單獨支付,不列入本次住院的醫療總費用核算范圍。參保人住院的醫保待遇仍執行各地現行政策。

  四、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城市定制型商業健康保險等支付范圍。

  五、參保人省內跨市就醫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執行參保地支付政策,跨省就醫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六、各市要強化單獨支付藥品使用管理,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加強智能監控,對患者用藥行為實行全過程監督。嚴厲打擊利用單獨支付政策套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完善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將單獨支付有關政策納入協議范疇。要加強對單獨支付藥品配備、使用和支付等情況的統計監測,督促定點醫療機構規范上傳診療相關信息,加強醫保用藥管理,做好定期評估,促進單獨支付藥品規范、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限2年。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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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2023-08-0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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