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人社部勞動監察局局長王程就《辦法》制定的有關背景和主要內容接受訪談。
首先請王局長介紹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
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制度是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性、制度性工作。
國家高度重視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各級人社行政部門通過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活動,不斷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
但是,近年來,受經濟增長下行壓力增大等因素影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仍是當前勞動保障領域的突出矛盾,一些地區因討薪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頻發,影響勞動關系和諧和社會穩定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對此高度重視,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進一步強調要加快建立拖欠工資黑名單制度、加大違法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為促進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人社部將制定《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今年重點工作任務,予以積極落實。
制定這個《辦法》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答:
一是《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是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加強勞動用工守法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繼人社部去年制定下發《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之后,在今年出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用工誠信體系建設,加大拖欠工資違法行為的信用監管提供依據。
二是《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勞動保障監察長效制度機制,促進完善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和失信懲戒相結合的監察執法體系,是對違法失信用人單位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有力補充,是行政部門執法效果的放大器,將進一步增加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效果。
三是《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是落實治欠保支重點工作的重要措施。
“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建立運行,有利于通過多部門聯合懲戒和社會信用體系評價,使得用人單位“一處違法、處處受限”,震懾和警示用人單位規范用工行為,讓其形成“不敢違法、不愿違法”的自覺守法意識,督促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規范用工行為,推動在全社會范圍內建設和諧有序、良性發展的用工環境。
用人單位存在哪些情形會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答:
《辦法》的核心內容就是明確納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標準以及哪些情形將被納入黑名單。
《辦法》第5條規定了兩種情形:
一是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二是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這兩條標準基本對應了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的標準,凡是符合這兩種情形的,應當納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同時,針對在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主體難以確定的問題,該條還單列一款“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列入“黑名單”,有利于促進重點行業規范用工,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源頭治理。
列入“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會面臨哪些懲戒措施?
答:
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制度是社會誠信體系制度建設的一部分,用人單位被列入“黑名單”,意味著其不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門對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還要面臨列入“黑名單”期間的聯合懲戒措施和社會信用評價降低。
根據《辦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列入“黑名單”期間,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此外,用人單位在列“黑名單”期間,其社會信譽將會受到貶損評價,直接影響到其生產經營及其他社會活動。
政府部門通過“黑名單”管理制度,讓違法失信用人單位“一處違法、處處受限”,聯合各部門在全社會形成懲戒合力,提高用人單位違法成本,使得用人單位形成不敢違法、不愿違法的自覺意識。
11月28日,國家發改委、人社部等30個部門已聯合發布《關于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納入黑名單的,按部門職責采取依法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依法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限制取得或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禁止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等30項具體措施,加大監管懲戒力度。
這項工作由誰來負責管理?
答:
根據《辦法》第3條,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由各級人社行政部門負責。
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具體管理職責有著明確的層級分工。
《辦法》規定,地方人社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這也是體現了《辦法》所規定的“誰執法,誰負責,誰管理”原則。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省、市、縣級人社行政部門都依法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
同時,《辦法》還規定,人社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社部報送本行政區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人社部門如何進行動態管理?
答:
《辦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社行政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
為監督用人單位切實改正違法行為,人社行政部門對于納入“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履行工資支付規定情況實行動態監管。
一是對納入“黑名單”期間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期間再次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作出了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的規定。
二是對于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規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有網友擔心會發生用人單位被錯誤列入“黑名單”的情況,請問人社部門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答:
為依法規范實施“黑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在列入“黑名單”決定作出之前及被列入之后的有關措施,確保依法準確對用人單位實施“黑名單”管理。
在列入“黑名單”決定作出之前
各級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列入“黑名單”用人單位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辦法》第6條規定,人社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
在將用人單位列入“黑名單”管理之后
如果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原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要及時更正。
《辦法》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辦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人社部門還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2018年1月1日,《辦法》將正式施行。地方各級人社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提高對開展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工作的認識,這是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相關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基礎性工作,各地人社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
第二,要認真學習領會《辦法》及《聯合懲戒備忘錄》有關內容,積極組織開展培訓和宣傳活動。
第三,完善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的相關制度。各地人社行政部門要結合貫徹落實《辦法》、《聯合懲戒備忘錄》相關規定,切實規范和完善本地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暫行管理制度,制定“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確保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制度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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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7-12-05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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