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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關于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六種行為不能有!

  關于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六種行為不能有!

  工傷保險遵循的是雇主責任原則,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中的法律責任是多方面的,伴生的風險也是多方面的。只有了解風險,才能管理風險;只有管理風險,才能防患于未然。今天,我們就來排查整理一張“風險清單”,看看有哪些“跑冒滴漏”行為,會給單位和職工帶來不利影響,甚至造成重大損失。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法律后果:

  強制參加、加收滯納金、行政罰款、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該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該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該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律后果:

  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加收滯納金、強制執行、行政罰款、承擔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自行申報的本單位工資總額、職工人數少于實際數字的,即為瞞報。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工傷保險費征收機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其存款賬戶、劃撥工傷保險費,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或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財產,以抵繳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欠繳期間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各地一般都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律后果:

  承擔受理前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法律后果:

  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調查的法律后果:

  責令改正、行政罰款。《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或職工不實申請或騙保的法律后果:

  變更或撤銷工傷、退還待遇、行政罰款、追究刑事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可處三年以下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可見,為了督促用人單位更好地履行責任,國家規定了一些經濟性、行政性甚至刑事性的懲罰措施。要規避這些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當恪守底線,緊緊抓住“守法”“守時”“守信”這3個關鍵詞。要做到依法參保、誠實守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及時申請工傷,實事求是反映問題、提供證據,積極協助配合調查核實,以便相關部門及時、準確認定鑒定和核發待遇,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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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7-12-0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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