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應該什么時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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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勞動合同期限有幾種?
勞動合同按期限共分3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簽訂還是轉正之后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大家要注意!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個人需要留存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將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一份留存。
如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留存,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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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1-06 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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