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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和有效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人力資源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人力資源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守法、公平公開、競爭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資金支持力度,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隊伍建設,培育和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建立健全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體系。

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并積極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管理創新、服務創新和產品創新。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的規劃、指導和監督,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機構職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由政府設立的,承擔就業服務與管理、職業介紹、人事人才服務及管理等公共服務職能的非盈利性組織。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公眾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介紹、指導和培訓;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六)失業登記;

(七)其他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專場招聘、人員測評、人力資源培訓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項目。

第七條【信息化建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監測體系和信用體系,組織建立統一、共享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庫,免費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查詢。 

第八條【行業組織】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提高服務質量,規范職業道德,促進公平競爭,維護組織成員合法權益。

第九條【設立條件】申請設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辦公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許可時限】設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變更、注銷登記】變更、注銷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原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注銷決定。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分支機構開始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備案時,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及其所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許可證號等材料。

第十三條【業務范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

(二)為求職者辦理求職登記和推薦;

(三)職業指導;

(四)人力資源管理咨詢;

(五)人力資源信息網絡服務;

(六)高級人才尋訪;

(七)人力資源培訓;

(八)舉辦人力資源交流洽談會;

(九)人才測評;

(十)人力資源軟件服務;

(十一)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年度報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業務開展、設立分支機構等情況。

第十五條【明示義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內公開懸掛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公開服務內容、程序和價格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及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規范化服務】鼓勵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行服務產品標準化。對暫未實行標準化的服務產品,推行服務承諾、服務公約、服務規范等制度,并向服務對象公開。

第十七條【個人信息保護】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求職者的個人信息、智力成果予以保密,未經求職者書面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不得使用其為求職而提供的技術、智力成果。

第十八條【真實義務】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

用人單位進行招聘時,應當公布招聘簡章,并對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招聘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崗位名稱、招聘人數、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招錄條件、用工類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等內容。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發布求職、招聘等信息前,對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禁止行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

(二)扣押求職者的身份、學歷等證件;

(三)以欺詐、脅迫等方式進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四)偽造、涂改、出租、買賣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五)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和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禁止行為】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 設置歧視性招聘條件;

(二) 扣押求職者的身份、學歷等證件;

(三) 以抵押、擔保等名義扣押求職者的財物;

(四) 以任何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 

(五) 以扣留檔案方式阻礙求職者合理流動; 

(六) 招聘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職(執)業資格證書而未取得的人員從事相應技術工種工作;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委托招聘】用人單位參加人力資源交流會或者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招聘的,應當向人力資源交流會主辦方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出示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招聘簡章,經辦人身份證件和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用人單位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聘求職者,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網絡招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并將許可證號標注在其官方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應當建立信息錄入、發布審查和投訴核查處理等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交流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人力資源交流會的,應當自交流會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會場所在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人力資源交流會主辦方應當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安全許可。

第二十四條【信息發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每月預測人力資源供需狀況,每年發布人力資源市場薪酬調查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引導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可以隨機選定執法人員按照一定比例隨機進行抽檢。

  

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監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措施。

第二十六條【誠信建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誠信信息管理平臺,完善人力資源服務行業誠信水平等級評定體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誠信水平等級作為行政執法自由裁量、示范單位審評等的考量因素。對有不良記錄的,應當增加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的頻次。嚴重失信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應當納入黑名單。

第二十七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均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對于投訴事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程序核實處理。對于實名舉報事項,受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以書面方式或者舉報人提供的其他聯系方式答復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機構設立行為禁止】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經備案登記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未進行備案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未年度報告行為禁止】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報告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明示義務行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保密義務】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求職者的個人信息、智力成果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招聘信息發布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發布的招聘簡章內容不真實、不合法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招聘信息發布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對招聘信息進行審核而予以發布,經查其內容確不真實、合法、有效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法行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具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違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交流會報告行為禁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舉辦人力資源交流會未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的,由會場所在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工作人員法律責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例外條款】外國國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籍、臺灣地區籍、具有外國、香港、澳門、臺灣永久(長期)居留權的人員以及外國企業、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施行。《廣州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廣州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廢止。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6-01-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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