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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愿買社保,企業該怎么處理?

  現實中常常發生員工為獲得更多的工資而不愿繳納社保,或以已在老家購買社保等理由要求公司無需為其繳納社保的情形。有的企業基于成本考量而愿意,甚至有企業為了節省運營成本而選擇以社保補貼方式替代繳納社保。實際上,此類操作會對企業帶來什么風險?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

  周某于2018年12月27日入職A公司,工作崗位是普工,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每月通過銀行轉賬發放上個月的工資,沒有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周某曾向A公司提交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書》。2019年3月21日,周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

  因周某未繳納社保,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應款項。周某與A公司因工傷待遇問題產生糾紛,A公司認為周某拒絕A公司為其投買社會保險,在未投保工傷保險一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法院最終認為周某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從而不予支持公司主張,判決公司承擔全部的工傷責任共計59215.11元,其中包括社保待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0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48元。

  由此可見,這看起來似乎是兩全其美的方案,實則是一個隱藏的炸彈。上海一則案例,企業更是被判賠60萬元【案號:(2017)滬01民終4713號】。

  那么,面對員工不愿繳納社保,企業該如何妥善處理?

  1.《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或相關免除社保義務約定有效嗎?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繳納社保費是企業和員工的共同法律義務,而且是強制性規定,企業與員工私下協議約定免除社保繳費義務,屬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無效法律行為。

  此情況下,員工仍有權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公司仍需繳納,甚至還將產生滯納金。

  2.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針對已約定免除社保義務的員工,是否可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被迫解除而主張經濟補償金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會綜合考量企業的主觀過錯。

  以廣東省為例。根據廣東目前司法實踐,基于誠信原則,在雙方約定免除社保義務后,員工又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主張被迫解除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員工反悔并明確要求企業繳納社保而企業拒絕的,將予以支持。

  可見,只有在員工明確要求企業補繳社保,并給予適當補繳時間情況下,企業明確表示不予補繳或在合理期限內未補繳,員工主張經濟補償金主張方被支持。

  然,各地司法實踐裁判不一,如北京的司法實踐是支持經濟補償,江蘇的司法實踐是不支持經濟補償。

  3.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工傷認定并不以是否繳納工傷保險為前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即企業未為員工依法繳納社保的,員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依法請求企業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保險部分待遇)。

  工傷保險是法律為保障員工工傷待遇而規定的企業的強制性義務,無論系因員工的個人原因沒有繳納工傷保險,還是雙方約定導致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均不能免除企業繳納工傷保險和承擔工傷待遇的法律責任。

  4.企業為員工補繳社保后,可以要求員工返還社保補助嗎?

  結合目前司法實踐,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員工返回社保補助,應滿足如下條件:

  (1)有明確約定發放社保補助是作為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補償——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4民終739號案件認為“元創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與楊坤娣約定發放社保補助是作為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補償,故元創公司主張其已經補繳楊坤娣的社會保險費用、楊坤娣應退還社保補助2100元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有明確證據證明企業已補繳社保——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3民初16606號案件認為“戴利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已為朱時輝補繳2019年6月30日前的社會保險費,戴利公司主張朱時輝退還戴利公司為其支付的社保補助金37134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有明確證據證明社保補貼金額。

  5.離職員工以舉報企業未合法繳納社保等為由,索要“封口費”,如何處理?

  員工提出要舉報企業未合法繳納社保并不當然構成敲詐勒索:

  其一,員工在離職溝通過程中為了獲取自身的正當利益補償,可能表達一些針對個人或企業“過火”的話,一般不當然被認定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其二,員工在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一些如稅收、消防、安全、社保、關稅、商業賄賂等等各方面問題線索,當然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這也是其作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然而,如果員工利用其掌握企業存在的一些問題如未合法繳納社保等線索,以舉報為威脅手段,索要更多錢財的行為顯然不具有合法性;以此為由索要的錢財也非法律規定的正當利益,就會被認定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系認定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

  更關鍵的是,若一旦實施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則可能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律顧問指引】

  綜上,從保障企業利益角度出發,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方為正道,規范自身管理。確實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面對員工不愿意繳納社保,我們企業:

  (1)務必讓員工簽署社保聲明,明確員工拒絕繳納的原因,鎖定事實情況,避免承擔經濟補償金;之后如果員工又反悔要求繳納,企業還是應該及時依法繳納;

  (2)若實際情況是采取發放社保補貼等方式替代社保,員工申請中確認補貼實為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補償、補償標準,若未來被要求補繳社保的,員工需退還該社保補貼;

  (3)基于沒有社保存在工傷賠償法律風險,企業可考慮購買雇主責任險補充保障。

  若有員工以舉報企業問題為威脅手段索要錢財的行為,企業應盡量保留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的違法犯罪事實,比如員工通過收條或者錄音自認“拿了10萬元封口費后就不再去相關部門舉報。”,打擊敲詐勒索行為,維護企業工作環境。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1-04-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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