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加以明確,是《勞務派遣若干規定(草案)》中最引人關注的一條,但對這一輔助性崗位10%用工比例的規定,能否切實杜絕濫用勞務派遣現象,很多人表示了擔心。
規定用工單位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的限制比例,是新《勞動合同法》授權給《勞務派遣若干規定》的明確任務。可以說,這也是除“同工同酬”原則以外,遏制勞務派遣用工畸形發展的重要手段。至于限制比例是多少,在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參考標準。
連日來,大家對《勞務派遣若干規定(草案)》擬定的輔助性崗位10%的用工比例爭論很大。一個共同的擔憂是:鑒于輔助性崗位之外,臨時性、替代性崗位可以不受數量限制使用勞務派遣工,如果規定輔助性崗位用工不超過用工總量的10%,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實際比例將超過10%。如此一來,不僅將大大高出5%的國際平均水平,還可能致使一些用工單位合法地進一步擴大勞務派遣用工規模,難以遏制勞務派遣過多過濫的發展勢頭。
據此,全國總工會建議,規定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5%,同時明確企業在“三性”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總量控制在10%。為避免循環計數,進一步將“用工總量”明確表述為“是指用工單位完成生產經營目標所需的實際用工崗位數”。
“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崗位勞務派遣工總量不超過用工總量的10%,不僅是我國立法的紅線,也符合目前用工的實際情況。同時還應明確,諸如國家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等為‘不得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行政法室巡視員李援也表達了類似看法。不過他建議增加補充條款,給諸如存在季節性集中用工的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超過10%以一些出口,這樣更符合實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嘉則認為,輔助性崗位勞務派遣工比例是5%還是10%需要充分調研,用數據說話,“作出規定時一定要立足現狀,充分考慮社會影響、實施效果和可操作性。”
盡管在比例上尚未達成一致,但一個普遍的共識是,《勞動合同法》修訂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因此,無論是限定用工單位勞務派遣數量,還是確定輔助性工作崗位勞務派遣工的比例,都應立足于此確定標準。
據悉,全國人大法工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正組成聯合調研組,聽取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工等的意見建議,努力為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規定得更科學、合理提供客觀的參考和信息。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3-9-4 0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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