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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會保險法》給老百姓帶來了什么?

  《社會保險法》涉及了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明確養老保險可以進行轉移接續,要求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加強對百姓“保命錢”的監管等幾大民生熱點問題。
  
  養老、醫療保險將實現異地“漫游”
  
  【背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于轉移接續難,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據深圳市社保部門統計,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人數100萬人次。
  
  【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法律還同時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首次確立“全國統籌”目標
  
  【背景】此前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如何進一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這一問題的規定不太明確,而這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群眾十分關注的問題。
  
  【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據了解,全國統籌最大的好處是,能夠解決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解決用東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農村的問題,促進全國統一開放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強化征收確保百姓“保命錢”不落空
  
  【背景】過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實施過程中,經常出現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的問題。有一些企業是因為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等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
  
  【規定】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針對欠繳社保費的現象,法律也規定了極有操作性的剛性應對措施: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針對工傷保險欠費,法律還專門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不償還的可依法追償。
  
  加強監管“盯牢”百姓“保命錢”
  
  【背景】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會管理的資產規模已達到7766億元,基金安全引人矚目。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近年來有關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時傳出,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有關專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成為制度的一個極大隱患。
  
  【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具體做法包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3-9-2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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