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重新就業事實繼續領取失業保險會有什么后果?
2019年1月,東莞市人社局執法科收到舉報人來電,稱東莞市某酒店員工胡某疑似在就業的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經核查,發現胡某于2018年5月到2019年1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已重新就業。2018年7月,胡某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驗證時未如實告知重新就業的情況,涉嫌以欺詐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且數額較大,東莞市人社局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判決結果
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案例評析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作出《刑事判決書》[(2019)粵1971刑初4343號]認定,2018年4月胡某失業,于同年5月向人社部門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期間,胡某重新就業,于2018年5月16日入職某酒店任司機,酒店為其辦理參保時發現無法辦理,經詢問胡某表示自己正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致使其不能參保。于是酒店要求胡某停止領取待遇以便參保,胡某表示知道但卻一直未辦理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胡某隱瞞自己重新就業的事實,繼續每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至2019年1月,騙領失業待遇共計人民幣16169.4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已全額退還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作用之一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和《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瞞重新就業事實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屬于騙保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我省騙保金額超過四千元(二類地區)或六千元(一類地區)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省社保經辦機構每月開展數據比對,核查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是否已經重新就業,一旦發現欺詐騙保的,將嚴格依法查處。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2-12-09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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