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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簽完解除協議就查出懷孕,能獲得賠償金嗎?

  2017年王雪菲入職保險公司擔任了財務一職。

  2021年4月23日,王雪菲同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于2021年5月31日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并對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

  2021年4月27日王雪菲自查已懷孕,2021年4月29日,王雪菲去醫院檢查確認已經懷孕。

  隨后,王雪菲通知人事部經理要求賠償,經理回復其勞動關系已經在簽訂協議時解除。

  2021年5月31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一份,雙方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王雪菲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2783.13元,仲裁委不支持。

  王雪菲不服,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2021年4月23日,我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2021年5月31日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2021年4月27日我自查已懷孕,4月29日經醫院化驗確認懷孕。確認后,我通過公司內部郵箱通知人事部經理,經理回復我勞動關系已經在簽訂協議時解除,拒絕賠償。我認為從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來看,4月29日,我與公司仍處于勞動關系中,我在4月30日仍在崗工作,在同公司溝通中,公司始終持消極處理態度,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公司辯稱,不認可王雪菲的訴訟請求,雙方已經在4月23日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就相關事項已經進行了約定,已經履行了相關協議,不存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簽協議時公司無法預知懷孕的情形,公司并無過錯,不屬違法解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員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

  一方面,《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賠償系女員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未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而產生的,王雪菲與公司為協議解除勞動關系,不存在欺詐、脅迫和重大誤解的情形,且協議內容并不違反法律和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因此并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中相關規定;

  另一方面,王雪菲與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2021年5月31日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后王雪菲于2021年4月29日發現懷孕,此種情形系雙方在簽訂協議時無法預知的情形,公司并無過錯,且公司已經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履行了協議中的義務,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不能因此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王雪菲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王雪菲的訴訟請求。

  王雪菲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孕檢報告顯示懷孕時間是3月,而簽訂離職協議時間是4月份,且離職時間為2021年5月底。在離職期間,其多次聯系經理說明情況,但均未給予正確答復。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二審判決:本案不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王雪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二審期間,王雪菲向法院提交其子趙某的出生證明,證明王雪菲確系在公司工作期間懷孕,按出生證明記載的出生孕周為37周,按此時間推算,其系在2021年3月29日懷孕。公司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并表示懷孕的診斷標準為胚胎著床,而出生孕周系以停經日為開始時間,以出生孕周為標準不合理,且雙方于2021年4月23日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王雪菲于協議生效發現懷孕,該事實并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二審法院意見為:王雪菲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該證據并不能證明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系時,公司已知王雪菲懷孕,故,二審法院對王雪菲提交的上述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以本案不屬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情形,及王雪菲與公司所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時公司不能預知王雪菲懷孕且已向王雪菲依約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為由,駁回王雪菲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對王雪菲所提的上訴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

  綜上,王雪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京01民終2091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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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11-0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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