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也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就有權在用人單位一直工作下去,這是勞動者獲得的職業穩定與保障的權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明確規定。考慮到有時是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資金積累,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的情形下,應當對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經濟補償的法定性決定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對于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自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負有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綜上,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離職分為三種情況:勞動者主動離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至于是N、N+1還是2N,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為防止日久生變,雙方最好在協商一致當日落成文書,并簽字蓋章,留存證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他法定情形,根據每種情形決定補償金標準。
注: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34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況: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的規定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除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age]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終止的7種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該種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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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2-13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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