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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疾病48小時內腦死亡是否可被視為工傷?

  2022年6月9日中午13時30分左右,西安某自動化設備公司的員工張強在工作中突然發病,歷經搶救后于同年6月14日逝世,享年35歲。西安市雁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雁塔人社局)鑒于張強發病后超過48小時才宣告死亡,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對此,張強家屬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決定。經過一審和二審程序,法院最終撤銷了雁塔人社局的決定,并責成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分析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無論直接死亡還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均可視為工傷。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進一步指出,突發疾病涵蓋各類疾病,48小時期限的計算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為起點。

  在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顯示,張強發病后立即被送往醫院急診科,初步診斷為腦卒中及高血壓3級,醫院于當日14時05分向家屬下達了病重通知書,據此確認48小時起算時間為2022年6月9日14時05分。盡管張強在6月14日出院后宣告死亡,從首次診斷時間算起的確超過了48小時,但法院查明,他在手術后的6月11日8時50分已被查房醫生診斷為深昏迷、雙瞳散大固定、無自主呼吸,且隨時可能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當天9時08分,張強果然突發心跳驟停,經搶救后依賴呼吸機維持呼吸,此時實際上已處于腦死亡狀態,其生理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繼續救治僅能延遲心肺功能停止的時間,但家屬堅持不放棄直至張強出院后離世。6月11日8時50分,醫生查房確認張強多項生命體征喪失,48小時內已無挽回生命的可能,其死亡具有不可逆性。

  2023年,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雁塔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責令其重新裁決。

  人社部門上訴理由與二審判決

  對此判決,雁塔人社局提出上訴,強調我國目前法律法規尚未確立腦死亡標準,而是采用綜合性判定死亡的標準,即自發呼吸停止、心臟停搏、瞳孔反射消失等指標,而以腦死亡作為新判定標準的研究尚未正式納入法律體系,因此認為一審采納腦死亡觀點欠妥。

  該局指出,盡管張強在術后第二天,即2022年6月11日8時50分失去自主呼吸,存在隨時可能發生呼吸心跳驟停的風險,但他當時的心跳并未停止,且通過搶救仍保持著某些生命體征,呼吸機作為現代醫療中的常見輔助器械并不直接影響死亡的認定。此外,依據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張強于2022年6月14日死亡,看似超過了《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期限。

  然而,西安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人社局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呼吁明確腦死亡在工傷認定中的地位

  盡管醫學界普遍接受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之一,我國現行立法僅承認心臟死亡標準。許多醫學專家主張腦死亡標準更為科學,因為即使在無腦神經支配的情況下,心臟仍有可能長時間跳動,但實際上其生理機能已無法恢復,延續救治只是推遲了心肺功能停止的時間。

  代理張強家屬案件的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偉安表示:“如果在腦死亡狀態下強迫家屬放棄治療,顯然有悖人道。接納腦死亡標準,有助于避免部分家屬為了符合48小時內的死亡條件而提前終止救治。”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已有部分地區法院認同腦死亡標準。如2021年4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一名公職人員在工作時暈厥,雖經搶救但最終宣告死亡,由于其“臨床死亡”時間超出了48小時,當地人社局未予認定工傷。家屬對此決定不滿,提起訴訟,旗、市級兩級法院一致認定,基于腦死亡發生在48小時內,撤銷了杭錦旗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要求其重新認定。

  余偉安律師補充道,盡管有些地區出于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傾向于以腦死亡標準對待勞動者在工作中48小時內因病死亡的情況,但這僅僅是少數案例。實踐中,視同工傷的認定往往涉及復雜的調查取證和性質判斷。本案之所以勝訴,主要歸功于審判法院深入探究立法意圖并公正裁決,同時也得益于扎實充分的證據收集工作。

  他表示:“我們期待更多類似的案例取得成功,并強烈建議在視同工傷問題上明確腦死亡標準的適用,以更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至于突發疾病48小時內腦死亡是否會對工傷保險基金造成沖擊,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建峰指出,只要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目的的支出就符合工傷保險基金的利益,不應片面地認為基金支付概率增加就會對其構成損害。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基金整體收支狀況較為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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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3-2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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