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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勞動標準立法應關注勞動者人格權

  在全國兩會期間,32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合提交了關于制定基本勞動標準法的議案。該議案主張,此類立法應涵蓋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制度、職業安全衛生、特殊勞動保護等多個維度。為進一步實現勞動者體面勞動,學者建議在立法中單設勞動者人格權編,以保護生命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確保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得到充分保障。

  為何要在基本勞動標準立法中關注勞動者人格權?

  民法典人格權編體現了對個體精神本性與精神追求的深度人文關懷,彰顯了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然而,勞動者人格權在民法典規定之外,仍存在特定保護需求:

  彌補民法典適用性不足:首先,民法典以平等主體間合作關系為基礎,而在勞動關系中,處于被管理地位的勞動者其人格權更易受用人單位的控制、監督與懲戒所侵犯。其次,民法體系下,侵害公民人格權僅產生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法介入對用人單位侵權行為的行政監察。再者,現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未充分考慮勞動者舉證的困難。因此,基本勞動基準法需補足這一保護短板。

  實現勞動法實質平等就業目標:盡管就業促進法旨在確保入職階段的平等競爭機會,勞動法則需進一步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及解除時,對婦女、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實施傾斜保護,實現全方位的平等就業。

  滿足體面勞動的內在要求:體面勞動不僅關乎穩定收入、平等對待與安全環境,更強調勞動者勞動的尊嚴感、成就感以及通過勤勞實現個人發展的可能性。勞動者人格權的保護對此至關重要。

  如何在基本勞動標準法中構建勞動者人格權保護機制?

  應在民法典人格權編的基礎上,針對勞動關系特性,細化各項人格權的保護規則。

  一、勞動者生命健康權保護:針對數字化用工模式下的超時工作問題,立法應著重規制“隨時工作”“隨時待命”現象對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影響。通過強化用人單位救助義務,將遠程與居家工作者納入保護范圍,結合在線工時管理系統與工時制度,確保勞動者享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二、勞動者名譽權保護: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名譽權的表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用人單位利用互聯網在單位內部發布有損勞動者名譽的社會評價;二是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做出的評價,導致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評價降低,影響勞動者后續就業。基本勞動標準法應規范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評價的行為,尤其要避免在互聯網中加速傳播這種負面評價。

  三、勞動者榮譽權保護:針對用人單位不當行使懲戒權撤銷勞動者榮譽或獎勵的情形,立法應設定對懲戒權的合理限制,保護勞動者已獲表彰不受無端剝奪。

  四、勞動者隱私權保護:在數字時代,應引入“離線權”,劃定工作與生活的界限,保障勞動者生活安寧。離線權的具體規則與應急方案應通過集體協商確定。此外,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個人信息須遵循比例原則,確保其正當利益與對勞動者個人信息的影響之間保持適當平衡。

  五、勞動者平等就業權保護:一方面,立法應與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潛在的反就業歧視專門立法協調,設定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與法律責任,采用列舉與開放式立法技術明確歧視事由與行為表現,減輕勞動者舉證負擔。另一方面,通過激活勞動保障監察與公益訴訟機制,拓寬平等就業權的救濟途徑。

  六、強化用人單位防治職場性騷擾與霸凌的責任:盡管民法典已規定用人單位防治義務,但鑒于性騷擾與霸凌問題的復雜性,基本勞動標準法應進一步明確相關責任,強化用人單位內部防治機制建設,并鼓勵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前介入,有效遏制此類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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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4-0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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