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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簽離職協議時不知道懷孕了,事后能反悔嗎?

  趙某于2017年4月5日入職上海某公司,擔任費用管理專員職務,雙方簽署了有效期自該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

  2018年12月25日,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趙某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趙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2018年12月31日屆滿,經公司決定,屆時將不再續簽,公司將于該合同期滿之日依法與趙某終止勞動關系。具體約定如下:

  趙某最后工作日為2018年12月25日,正式離職日為同年12月31日。其工資報酬將結算至該離職日,待趙某完成工作交接后,公司將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13,113.24元。

  雙方確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除本協議約定事項及款項外,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趙某承諾不再以任何事由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同日,趙某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其中注明離職原因為“合同到期”,并附有如下聲明:

  離職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在離職申請中所填報內容均屬實,無任何虛假陳述或信息。本人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此外,本人了解自身身體情況,清楚自己是否處于健康狀態、三期、停工留薪期、醫療期等。

  2019年2月1日,上海市某醫院出具超聲檢查報告單,顯示趙某當時已宮內早孕,估計胚胎孕齡約為6.2周,即趙某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已懷孕。

  2019年2月22日,趙某向仲裁機構申請恢復勞動關系。

  2019年4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決,認為公司單方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公司與趙某自2019年1月1日起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公司對裁決不服,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主張,終止勞動關系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不同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單方終止勞動關系。盡管該文件名為“通知書”,但其內容、落款形式及事實實質表明,它是一份經過充分協商后形成的終止協議。

  趙某辯稱: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我尚不知已懷孕,直至2019年1月17日驗血才得知。該文件并非協議書,實為公司的單方行為。辦理離職手續時,我對自己懷孕的情況并不知情,若知悉懷孕,絕不會簽署相關離職文件。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有效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系公司與趙某就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手續辦理、款項結算、經濟補償等事項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無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應認定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

  趙某以簽署通知書及辦理離職手續時未知懷孕為由,主張恢復勞動關系,但該情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協議或認定協議無效之情形,故法院對其主張未予支持。據此,一審判決支持公司無需恢復與趙某之間勞動關系的訴求。

  上訴理由:簽署時不知懷孕,如知情,作為成年人不會同意終止勞動關系

  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理由如下:

  終止勞動合同系公司單方提出,非雙方協商一致。我在接到公司通知勞動合同無法續簽后,被迫在《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上簽字,接受其設定的條件。

  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我并不知道自己已懷孕。若知曉此情況,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斷不會簽署相關手續,放棄應有的權益。

  即使將《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視為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達成的協議,該協議的達成也存在重大誤解,應屬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

  二審判決:作為已婚育齡婦女,趙某應預見懷孕可能性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能否被視為雙方的協議;二是趙某在簽署時是否存在重大誤解。

  關于焦點一,盡管《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載明系公司決定不再續簽,但其中第6條“乙方確認除本協議約定的事項及款項外,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乙方不再以任何事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奔暗7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條款,明確顯示該通知書具有協議性質。公司與趙某分別作為甲方和乙方在通知書上蓋章、簽字,故可將其視為雙方的協議。

  關于焦點二,鑒于趙某系已婚育齡婦女,理應對自己可能懷孕有所預見。加之其簽署的《員工離職申請表》中包含“本人了解自身身體情況,清楚自己是否處于健康狀態、三期、停工留薪期、醫療期等……”的表述,表明她在簽署離職申請時應已對自身是否可能處于孕期有所預見和認知。因此,趙某關于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存在重大誤解的主張,缺乏依據。

  綜上所述,趙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維持。

  二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9)滬01民終11509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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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4-1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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