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4日,鳳某與某電子公司簽署了一份勞動協議,正式成為公司員工。該合作關系持續至2021年1月5日,雙方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江蘇智慧人社”平臺的記錄,從2005年11月至2020年12月,某電子公司為鳳某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然而,在2022年10月19日,鳳某通過郵寄方式向新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新吳人社局”)提交了一份補繳社保申訴書,請求公司為其補繳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間遺漏的社會保險費。隨申訴書一同附上的還有勞動協議書、無錫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登記備案單以及社保繳費記錄截圖等相關證明材料。
對此,新吳人社局展開了調查,并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了錫新人社察不字〔2022〕第2號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投訴決定書,明確表示對鳳某的補繳請求不予受理,此決定書隨后于次日寄送給了鳳某。鳳某對此決定表示異議,并提起了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裁決要點: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該條例第二十條進一步指出,對于超過兩年未被發現或舉報、投訴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再進行查處。新吳人社局基于鳳某投訴事項已超出兩年追溯期的事實,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決定書的制作與送達,程序正當。因此,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判決駁回了鳳某的訴訟請求。
鳳某上訴理由:
鳳某在上訴中強調,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并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指出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鳳某直至2021年6月辦理失業金登記時才得知自己在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間的社會保險未得到繳納,他認為自己的起訴并未超出時效限制。鳳某主張,原審判決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時效規定,而非《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二審法院意見:
二審法院重申,《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明確界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兩年期限,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投訴受理的條件,明確超期的投訴不予受理。鳳某所投訴的社會保險欠繳問題已明顯超出可查處的時間范圍,新吳人社局的處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并已適當指引鳳某通過其他途徑尋求解決。因此,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裁定駁回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并判定鳳某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本判決為最終判決。
案號:(2024)蘇02行終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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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5-13 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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