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21年3月,熊某由某造型館美容部負責人招募進入該單位,擔任洗發(fā)、客戶接待及崗前培訓等職責。雙方雖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口頭約定熊某月薪構成:以1萬元為基準,扣除請假、遲到及未達標等扣款后的凈額。
同年7月26日,熊某受邀加入造型館的微信股東交流群。10月11日,熊某向造型館繳納了5萬元作為“入股資金”。然而,該款項于次月末被造型館退還,其間未進行任何形式的分紅。隨后,因雙方產生分歧,熊某離職,并采取法律途徑,提出仲裁及訴訟請求,要求造型館補償未簽訂書面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等。造型館則辯解,熊某身為股東,非雇員身份,故無需承擔用工責任。
分析評價
隨著經濟多元化和新興業(yè)態(tài)的發(fā)展,勞動關系展現(xiàn)出了復雜多變的特性。部分企業(yè)通過讓員工持股或分享股權激勵,以激發(fā)員工的工作動力,增強團隊凝聚力和員工的責任心。然而,員工持股后是否繼續(xù)保持勞動關系,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核心在于考察員工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顯著的人身隸屬和經濟依賴關系。
若員工持股后,依舊受到企業(yè)管理約束,主要依靠勞動所得作為生活保障,表明其人身及經濟依賴性未發(fā)生根本變化,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得以維系。至于員工股東的權利義務,則依據(jù)公司章程或股東協(xié)議等文件明確,遵循《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在本案中,熊某參股后,繼續(xù)在原崗位履行職責,接受造型館的日常管理,并依賴勞動報酬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其對造型館的人身及經濟依賴性沒有本質改變。簡單加入股東群及短暫的資本投入行為,不足以否定雙方實質上的勞動關系。因此,熊某要求造型館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的額外一倍工資,符合法律規(guī)定,理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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