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張某經人介紹進入原告承包的某工地從事木工工作,日常工資為日結,由工頭發放。2021年10月,被告在工地安裝地下室頂板梁擋板時,不慎從架子上摔落。被告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期間花費數萬元醫療費。
2022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被告為工傷。次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結論書》,認定被告為傷殘九級。
后被告李某提起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由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張某人民幣203726.66元。原告不服該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原告作為承包單位,依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當承擔本案被告張某的工傷保險責任。被告張某在工作中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傷殘九級,其應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各項待遇。
遂判決:原告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被告張某支付工傷待遇208406.66元。
在建筑工程領域本案的情況較為常見,承包單位將業務轉包、分包給第三方,而不對第三方是否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進行核查,一旦第三方招納員工發生工傷的,則相應工傷責任需由承包單位承擔。承包單位在轉包、分包業務時,應當注意審核業務承接方的資質,避免因此承擔額外責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職業學院在校大四學生,于2021年7月1日畢業。2021年1月25日,王某應聘入職某法律咨詢公司,擔任法務專員。當日,王某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協議》,試用期限截至2021年3月24日。
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提起仲裁,請求某法律咨詢公司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同工同酬工資差額、加班費、經濟賠償金等。
仲裁委作出《仲裁決定書》裁決:因申請人王某為鄭州某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其申請不屬于勞動仲裁受案范圍。
王某不服仲裁結果,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現行法律規定并沒有完全將在校大學生排除在勞動法適用主體之外。已經完成學業任務的大學生以就業為目的進入用人單位,雙方用工關系符合勞動關系實質特征的,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證據顯示王某、某法律咨詢公司均具有與對方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意愿,王某、某法律咨詢公司均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王某受某法律咨詢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結合勞動報酬定期發放情況,均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密切的人身隸屬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
故法院確認王某與某法律咨詢公司之間系勞動關系而非實習關系。
未畢業大學生在為尋找就業機會而進行的畢業實習,一旦發生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有較大概率被認定為工傷。換句話說,出現工傷情況下為保護學生的利益,認定為勞動關系較為妥當。
但是本案中大學生并未受到工傷傷害,公司也簽署了書面的《試用期協議》,在此情況下大學生在未畢業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金等并獲得法院支持,筆者認為還是有些不妥,畢竟未取得畢業證的情況下,現行的畢業實習多是學校、學生、用人單位簽署《三方協議》居多,如本案得以推廣,豈不是都屬于未簽勞動合同的情況?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被告田某到原告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所屬的某快遞站從事快遞派送工作。原、被告通過電子簽約云平臺簽訂《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同意將甲方承接合作單位的部分或全部分揀、末端、掃描、裝卸、搬運、運輸、人員管理、檔案/數據信息管理等業務外包給乙方(田某),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為甲方提供服務。”田某在工作過程中,需要遵守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上班打卡制度、請假制度,并且參加晨會。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通過釘釘平臺對田某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利用自身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優勢和平臺的便利,與被告田某簽訂了《服務合同》,在被告受傷后代為搶注個體工商戶,使雙方符合承攬合同關系的表面特征,以此規避用人單位的用工主體責任,但從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被告接受原告的工作安排、服從原告管理,原、被告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被告田某提供的有償勞動符合用人單位的實際用工情形和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原被告雙方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遂判決: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田某在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司法實踐中確認勞動關系不應當受所簽書面合同名稱的影響,而應當依據勞社部[2005]12號文相關規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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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6-13 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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