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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存在明顯過錯為何能被認定為工傷?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人身受到了損害的話,此時經過工傷認定之后,就可以按照工傷事故進行處理了。但是如果員工在工作時受傷是因為自身存在過錯而導致的,那么員工還能申請工傷么?

  基本案情

  小王系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的操作工,在工作過程其操作的電器因輸電線路短路導致機臺無法運轉,加上電工一時不能來到現場維修,為了盡快完成生產任務,小王在明知自己沒有電工操作資質,甚至沒有相應電工知識的情況下,僅憑以前看過電工操作的印象僥幸處理電路問題,結果在維修過程中小王左手食指及中指被機器壓傷并骨折。后入院治療。

  在住院期間,小王與單位溝通要求單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單位以他存在重大過錯為由,拒絕為他認定工傷,甚至認為他根本不構成工傷。

  法院審理

  后小王自行申請工傷認定,并被當地人社局依法認定為工傷。

  理由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分別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依據以上規定,職工只要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三個條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條規定的不能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雖然小王擅自維修機器而受傷,屬于其自身過錯,但是考慮到小王維修機器是便于其盡快完成工作任務,且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職責,故應當按照本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小王系工傷。

  指引提示

  工傷事故的責任承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各種工傷事故中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為賠償前提,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他人還是自己,只要其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自殺等情形,受害者可認定為工傷并得到必要的補償。因此,在現實中有不少勞動者由于自身過錯導致傷害,但最終被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的案例。

  但是需要注意,員工因重大過錯導致工傷的,雖然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但如果因此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依據相關規定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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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6-1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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