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早退時間能不能沖抵年休假?
答案是:不可以!
職工能否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與累計工作時間及當年請假天數密切相關,以“遲到、早退沒有扣除工資”為由取消或沖抵職工的年休假,這個操作是行不通的!
案情簡介
葛某為某物業管理公司員工,于2016年9月入職,2018年9月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葛某的月工資標準為8000元。
2023年1月3日,某物業管理公司與葛某解除勞動合同,葛某主張某物業管理公司未安排其休2022年度年休假,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某物業管理公司認可葛某2022年應休年休假5天,但稱葛某工作期間遲到、早退累計達45小時,其未扣除葛某相應工資,應優先抵扣年休假,故視為葛某2022年度年休假已休。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葛某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請求
要求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2022年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3678元。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某物業管理公司向葛某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2500元。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葛某遲到、早退的時間能否沖抵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除該條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應隨意限制勞動者休年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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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11-20 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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