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作用,維護非全日制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了我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市轄縣以及縣級市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區差異較大的,可以執行低一類標準。 二、各市應根據省公布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表 類別非全日制職工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小時)適用地區
一類7.5廣州
二類6.6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三類5.8汕頭、惠州、江門
四類4.8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
五類4.3部分縣
以上標準包含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最低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