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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規定
廣州新聞
關于貫徹《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37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失業保險費由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失業保險的登記、繳費申報和待遇審核、發放等手續。
   (一)中央、省屬、軍隊、外地駐穗單位,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的企業,市屬單位,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單位,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失業保險的登記、繳費申報和待遇審核等手續。
   (二)區、縣級市屬單位,在區、縣級市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單位,由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失業保險的登記、繳費申報和待遇審核等手續。
   (三)廣州市屬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獨立統籌區、縣級市的單位,在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失業保險。
   (四)中央、省屬、軍隊、外地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獨立統籌區、縣級市的單位,在單位所在地參加失業保險。
   (五)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由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農民合同制職工生活補助金由其參保的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二、失業保險繳費以職工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數為基數,低于本統籌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及非本市戶籍勞動者的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50%的,按50%計繳,以后有新規定從其規定);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繳。單位的繳費比例為2%、城鎮戶籍的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最低繳費年限"滿一年"的要求,不限于最后一個繳費單位。
   四、本意見施行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五、農民合同制職工生活補助金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給;以后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1%。
   農民合同制職工在參保期間轉成城鎮戶籍的,

失業后其失業保險待遇分兩部分計發:按農民合同制職工身份參保期間的繳費年限,按照前款的規定發放生活補助金;按城鎮戶籍身份參保期間的繳費年限,按照《條例》有關城鎮戶籍職工的規定發放待遇。
   六、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可選擇在繳費地或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選擇在繳費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機構申領,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將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七、失業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原由單位繳交部分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同時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從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延期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或因各種原因被停發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給予補發失業保險金的,在補扣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補相應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累計計算為本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八、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本統籌區最低工資標準的10%,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嚴重疾病在指定醫療機構住院醫治的,由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機構給予本次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補貼。指定醫療機構、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參照本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局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條例》和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條例》和本意見為準!稄V州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穗勞社失〔2000〕5號)同時廢止。